哈爾濱日報8月15日訊 《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昨天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將於近日在我市施行。該《條例》加大了對城市綠地的保護力度,並對違規變更綠地用途、損毀綠地等行為進行處罰。
禁止以任何名義侵佔城市綠地
近年來,市民對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的呼聲越來越高。《條例》規定,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已劃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城市綠線調整後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
《條例》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侵佔城市綠地。對新建成的符合一線保護地塊條件的城市綠地,市人民政府應及時補充到保護目錄中,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確定後,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每年還將組織對一級保護地塊內的城市綠地及其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情況的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公園地下空間禁止商業開發
《條例》規定,公園綠地的綠化用地面積要佔其總面積的70%以上,已建成但不達標的,需采取措施增加綠地,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已建成的公園地下空間禁止商業開發,違反規定的處以2萬至5萬元罰款。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新的建築項目城市綠化用地的面積比例: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舊城改造建設居住區不低於25%;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團體不低於35%;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於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污染物的單位不低於30%,並設置寬度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綠地面積不達標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准地價的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綠地上野餐燒烤最高罰1000元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城市綠地位置、面積、植物種類、數量、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單位、養護管理情況等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並且每年向社會公布。
——禁止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亂釘亂畫、晾曬物品、拴繩掛物,違者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禁止刻扒樹皮、挖掘樹根,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或依托樹木設置廣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違者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挖坑取土、焚燒物品、野餐、燒烤,違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或樹池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劑的冰雪等影響植物生長的物質,違者最高罰款1000元。
——臨時佔用綠地需經批准並繳納綠地佔挖費和恢復費,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需繼續佔用的,應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限為6個月,但佔用總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佔用期滿後恢復綠地用途退還恢復費,未恢復的不予退還。
——禁止擅自移植樹木。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移植樹木的,需經審批後方可實施。樹木移植五日前,由審批部門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同一工程需要移植或砍伐喬木超過50株的,需市政府批准,違者處以樹木賠償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