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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是否患有精神病?舊案曾進行司法鑒定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4-08-26 09:31:53 來源: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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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報8月26日訊 在此次殺人、傷人事件發生之前,趙志曾因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多次被判刑。易動怒、下手狠辣、行為過激,很多人懷疑趙志是否患有精神病。記者昨天從道裡區檢察院了解到,在2011年他涉案時,曾進行過精神病司法鑒定,當時鑒定為趙志非精神病態作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圖為趙志受審。

  2011年舊案

  只因汽車停他家門口,趙志揮鐵錘傷人

  從1997年至今,“陽光頤養花園殺人案”嫌犯趙志曾多次因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被法院判刑。2011年11月末,趙志因別人將車停在他家門前對車主大打出手,用一把鐵錘將對方的頭部打傷並因此被檢察院批捕,後因故意傷害罪獲刑。

  2011年11月29日19時,市民吳強(化名)去道裡區的一位朋友家吃飯,將車臨時停在了安德街上某鐵皮房前。

  兩個多小時後,他從朋友家出來准備開車回家,走到停車的地方看到一個男子(趙志)正在踹他的面包車,“你為啥踹我車啊?”吳強想阻止男子。“它停在我家門口礙事!”趙志對吳強說。兩人沒說幾句就廝打在一起,趙志從後腰突然拿出一把小鐵錘,衝上來就朝車主吳強的頭部打去,一邊打嘴裡還在罵吳強。很快,吳強的頭部就有鮮血淌了出來,此時,吳強的朋友孫健(化名)從家裡出來上廁所被眼前的景象嚇呆,“吳強當時滿臉是血,與陌生男子廝打在一起,那男的手裡握著個東西往吳強頭上打”,孫健立即上前把趙志的胳膊抱住,把他手裡的鐵錘搶下來扔在一邊。“那男的又用拳頭毆打吳強的臉部,吳強也用拳頭打對方的臉”,孫健最後和吳強一起摁住了趙志,孫健立刻打電話報警,吳強被送到醫院,並被鑒定為輕傷。

  當年法鑒

  非病態作案,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被警方帶回公安機關後,趙志並不承認自己用錘子打人的事實,“我看有輛面包車停在我家門前,很生氣,我就開始罵,是誰的破車停這了,後來來了倆男的,他倆摁倒我就打”,他對於傷人的鐵錘辯解道,“那鐵錘不是我的,是誰的我也不知道,我身上的血是那男的”,對於警方質疑吳強因何受傷流血,趙志一陣沈默後回答:“備不住是他自己打的”。

  盡管趙志辯解沒有實施傷害的行為,但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於吳強的傷情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根據警方現場提取的證據、受害人和目擊者的證詞以及鐵錘上的指紋等信息,趙志被道裡區檢察院控訴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並被道裡區法院因此判刑。

  在審理此案時,對趙志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鑒定,但趙志拒絕在道裡公安分局當年出具的鑒定結論通知書上簽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當年訴訟階段未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申請。記者看到當年的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被鑒定人趙志為非精神病態作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卷宗中寫明:此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趙志作案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此鑒定只針對當年案件有效。

  針對8·17案

  是否進行司法鑒定,法律上無硬性要求

  記者從道裡區檢察院了解到,1997年趙志曾因犯搶劫罪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2010年趙志還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2011年4月28日刑滿釋放。

  記者從道裡公安分局了解到,針對“8·17”特大殺人案,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必須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目前警方也沒有接到趙志本人或家屬要求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申請。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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