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0日訊 (吳凡 記者馬冀) 近期,哈市實施第四階段限制黃標車通行規定,交警部門在路檢中除了檢查車輛的檢車標志、保險標志外,重點核查車輛上的環保貼,並對一些粘貼綠色環保標志但可能涉嫌為“黃標車”的環保標志內容進行認真對照檢查。10日的日常查處中,41臺黃標車被取締。

10日13時30分許,哈市南崗區長江路與南直路交口,交警巡邏大隊多名警力在各路口注意發現過往車輛封擋玻璃上環保標志是否為黃標。10分鍾後,民警示意一臺正在等信號通行的黑AAT149號貨車靠邊接受檢查。經進一步核查,該車的黃色環保標志內容上顯示其尾氣檢測結果為柴油國Ⅱ標准,而取得綠標應是國Ⅲ標准。對此,駕駛人及車上車主均表示不知道限行規定,並自以為既然給自己發放了環保貼就說明自己尾氣排放合格。後在民警的耐心解釋下,駕駛人依法接受了罰款100元,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僅5分中後,另一臺黑A96202(黃牌)的柴油貨車也因同樣原因被處罰,駕駛人李某同樣表示不知道禁行規定。此後,另一臺黑A94889(黃牌)的考斯特客車也因粘貼黃標被截停。經核查,該車尾氣排放測試結果為國零,而取得綠色環保貼應達到國Ⅰ標准。駕駛人下車後表示自己是巴彥的,國慶前就知道關於黃標車的限行規定,國慶後一直沒來市區,今天是由於有特殊情況纔不得已走的。因違反限行規定,駕駛人隨後主動接受了罰款。據了解,哈市交警部門10日全天共取締黃標車41臺。
相關法律鏈接問答:
1、部分黃標車車主認為自駕車輛屬於黃標車,無法在四環等限行區域內通行,認為尾氣檢了也沒用,這樣想對嗎?
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用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到具有相應資質並經依法委托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合格標志;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定期檢驗。同時對於違法上道的車輛,環保、交警兩部門將依法做出相應處罰。
此外,按照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一次未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300元罰款;
(二)兩次未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500元罰款;
(三)三次以上未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且連續三個周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依法將會被強制報廢。
2、個別駕駛人不願貼環保貼或是為了不讓別人發現自己是黃標車不粘貼環保貼,對未粘貼環保貼的車輛如何處罰?
按照《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其中第二項,監督抽檢的機動車無合格標志的,處以300元罰款;
3、部分黃標車為了逃避處罰,轉借、偽造環保貼,如何處罰?
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轉讓、轉借、涂改、偽造合格標志的,處以500元罰款;
4、對改裝排氣污染物淨化裝置的如果處罰?
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淨化裝置的,處以1000元罰款。同時,交警部門也可對其違法改裝車輛的行為做出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