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4日訊 記者從哈市人社局獲悉,《哈爾濱市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2日下發。按照《通知》,跨統籌地區轉入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後,其在原就業(參保)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按照《通知》,流動就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哈市城鎮職稱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原則上應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一並辦理。已參保的流動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到哈市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形成穩定勞動關系的,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但已取得哈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保關系後3個月內,到哈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按規定參加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按照《通知》,跨統籌地區到哈市流動就業並參加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哈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在哈市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以上,並且累計繳費年薪(含視同繳費年限和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符合哈市規定的,可享受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規定一次性繳納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