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13日訊 看到超市的商品特價銷售,很多人都會動心購買,但是有時結賬時卻發現竟然按原價收費。10日,哈市市民趙女士向生活報記者反映,她在超市花16.9元購買特價好麗友派,結賬後卻發現被收了19.9元。為此,趙女士表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與超市協商不但退了貨,還獲賠500元。
超市購買好麗友派價簽16.9元結賬變19.9元

超市內掛出的促銷價簽。趙女士提供

購物小票。趙女士提供
據趙女士介紹,8日16時左右她在道裡區河松街上的家得樂超市,購買了一盒特價巧克力味好麗友派,售價16.9元。可是,結賬後她看到小票上顯示收了19.9元。對此,好麗友派的銷售員強調,貨架上懸掛的16.9元的價簽不是這款好麗友派的價格,真正的價簽掉了,但其始終拿不出來。銷售員稱,趙女士如果不認可該款商品的價格可以退貨或者退差價,隨後就離開了。趙女士並不認可對方的說法,她認為超市是欺詐消費者。因為時間原因,趙女士只好離開了超市。
工作人員忘換價簽協商後超市賠償500元
12日上午,生活報記者跟隨趙女士來到超市的服務中心,趙女士出示了8日所拍的照片和購物小票。從照片上看,好麗友派的貨架上方確實懸掛著16.9元的價簽,而趙女士手中的購物小票上也顯示被收了19.9元。工作人員表示,這種情況可能是之前該款商品做活動,而銷售員沒有及時更換價簽導致的,超市可以為趙女士辦理退款或者退差價。趙女士要求商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賠償,超市店長經過與其溝通協商,同意為趙女士辦理退貨並賠償500元。
省消協:依據『消法』可保底獲賠500元
據省消協工作人員介紹,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消法』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也就是說,消費者即使買了幾元錢的商品被騙,也可以獲得500元的保底賠償。
商家這21種行為涉嫌欺詐
1、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2、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4、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5、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6、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7、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10、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2、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3、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14、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15、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6、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7、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19、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0、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21、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