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0日訊(記者 楊金光)日前,省民政廳下發了《關於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六個方面規定了特困供養人員認定條件,確保我省特困供養人員精准認定。
《通知》規定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家庭財產狀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擁有的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商業保險的人均貨幣財產標准總額不超過當地10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二是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摩托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三是申請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申請農村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無非居住類住房,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是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無產權住房,或者僅擁有一套產權住房,且家庭成員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
五是申請農村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除政府部門、村集體統一發包的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外,再無其他個人(家庭)額外轉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及其他農業土地;
六是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內)名下無購買高檔生活消費品;
七是除上述認定條件外涉及財產認定的其他情形,由市(地)民政部門出臺具體認定標准,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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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供養標准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目標群體是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認定條件的核心是『三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提供疾病治療和辦理喪葬事宜四個方面,並明確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關內容。特困人員供養標准應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變化及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