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4日訊 本是去購物,不想卻被超市橫放在地上的一個箱子絆倒,造成上臂骨折。為了討個說法,老人將超市責任人告上法庭。
3月23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超市購物被絆倒
今年72歲的趙大娘,家住高新區,2016年6月,她去離家不遠的超市買東西。
讓她沒想到的是,就在她想拿放在貨架上的商品時,不小心被放在地上的箱子絆倒,摔倒在地。當時就覺得胳膊很疼。
經醫生診斷,確診為上臂骨折。因年齡較大,趙大娘進行了保守治療。
事情發生後,趙大娘找到了超市,要求對方給個說法,因為意見不統一,並沒有達成和解,為此,趙大娘一紙訴狀,將超市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趙大娘要求被告超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
對於趙大娘的訴訟請求,超市辯稱,其在超市摔倒事實存在,但摔倒原因不屬實。紙箱沒有放置在行人通道,且超市已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應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另外,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拿回其之前放在貨架上的商品,沒有注意腳下,而被紙箱絆倒。
也就是說,原告之前已經在摔倒處走動,已經知道紙箱放置的位置了,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應付一定的責任。
自行承擔20%責任
那麼,趙大娘是否存在一定的過錯?她能得到賠償嗎?
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超市購物期間,被被告放置的紙箱絆倒,造成骨折,有相應的事實根據,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傷情,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判決超市賠償趙大娘損失3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