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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出臺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17-05-25 09:16:19 來源:大慶網  作者: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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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5月25日訊 日前,記者從市殘聯獲悉,大慶市近日印發了《大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旨在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

  『原有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國家1995年制定頒布的,很多條款已經與國情不符。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中殘聯制定了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去年,我省接續制定了《黑龍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市殘聯副理事長侯本新告訴記者,新《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聯和中國人民銀行大慶中心支行聯合制定,分為總則、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大部分,總計30個條款,於今年5月5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對殘疾人認定、用人單位年審及保障金征收、入庫、分配使用和管理,規定更加具體、更加明確、更加合理、更有可操作性。』侯本新說,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有很多不同。比如,原《辦法》規定只有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纔能被認定為殘疾人,而新《辦法》則規定『持有1至8級《殘疾軍人證》的人員』也被認定為殘疾人。再比如,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每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而新《辦法》則規定『單位安排1名持有1至2級《殘疾人證》或1至3級《殘疾軍人證》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根據新《辦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由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屬於總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按總部、分支機構個人所得稅繳稅關系分別由總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新《辦法》規定,單位應於每年6月-11月(當月15日前)向所屬地稅局申報繳納保障金。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4-5月如實向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5月31日前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保障金取之於社會,用之於殘疾人。』侯本新說:『在不違背中、省《辦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我們在制定新《辦法》保障金使用章節時,更加注重收用功能向縣區延伸,增加縣區權重,給縣區促進殘疾人就業以更大的空間,給足縣區征繳戶數,加大返還比例。各區的保障金使用出現清零時,由市本級留存部分進行再統籌,費隨事轉,以獎代投,從就業支持角度予以傾斜。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保障金嗎?『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侯本新說,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根據《辦法》,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由地稅局、財政局分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必要時由法院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馬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