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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買車位被換地方拖兩年沒過戶 仲裁委:開發公司賠1萬元
2017-05-31 09:33:16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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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5月31日訊 如今,汽車已經成為許多冰城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車位也隨之成為剛需。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買車位遲遲不能過戶的案件,市民魏某與香坊區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15年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但因種種糾紛,直到今年五月份也沒辦理入戶。最終,房地產開發公司被裁決賠償違約金1萬元。

  市民:辦過戶時纔發現車庫沒修好約好的車位換地方了

  2015年,香坊區居民魏某聽說自家小區旁邊修建了一片地下停車位,正對外出售,便來到房地產開發公司,想要買個好車位。聽工作人員小張講解相關事宜後,魏某選擇了一處立體車位上層,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2016年年初車位就能辦理過戶。

  可是2016年年初,小張通知魏某辦理過戶時,卻告訴他當初約好的那處車位還沒有建成,公司用地下人防停車場一處車位代替。魏某當即表示不同意,認為這屬於違約,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違約金。小張則表示,當初已經和魏某說明了,有些審批手續是需要時間的,可能會逾期交工;合同裡還寫明了,停車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屬正常現象,不算違規。就這樣,雙方爭議不斷,直到今年五月,魏某也沒能順利辦理入戶,對此,魏某選擇向哈爾濱仲裁委提起仲裁。

  哈爾濱仲裁委:車位逾期交工開發公司按合同賠付

  仲裁庭認為,案涉合同約定,『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在施工過程中有諸多不可預見的因素產生,故建成後停車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屬正常現象』,但開發公司以地下人防停車場代替立體車位上層,顯然不屬於『位置略有不同』。

  此外,合同約定,『由於國家戰爭或政府審批等非出讓方自身原因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逾期交工,開發公司可以據實延期並不負違約責任』。經核實,本案中逾期交工實際是因為建設工期耗時超過了預期的時間,是開發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不能適用該免責條款的約定。綜上所述,開發公司並未在2016年年初將立體車位上層交付給魏某,違反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此,哈爾濱仲裁委裁決,根據合同約定,逾期交工15天以上,開發公司按日賠付魏某總價款萬分之二,共計1萬元。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