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日訊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經進入倒計時。日前,市招考辦對抓好考風考紀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並對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進行了詳細說明。
市招考辦要求各縣區在考前教育中組織考生認真學習《考試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刑法》的二百八十四條,每名考生都要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屬於違紀
《辦法》中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屬於作弊
《辦法》中明確指出,考試過程中出現一次作弊行為,各科成績無效。
作弊行為包括: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威脅侮辱工作人員,當次各科成績無效
《辦法》中規定,考生及其他人員應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就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團作弊等4種行為將被停考1至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具體行為包括: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市招考辦工作人員提醒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組織作弊者會被判刑
此外,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