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3日訊 6月11日晚,外地男子在牡丹江市一家酒店住宿,不過他可沒有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入住,而是用撿來的一張身份證辦理手續。由於法律意識淡薄,男子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違法。最終,男子換來行政拘留的處罰。
6月11日晚上9點30分,一名男子來到東安公安分局轄區內的一家酒店住宿。在辦理入住的過程中,男子出示的身份證,引起酒店工作人員的注意——男子本人和身份證上的照片不太相符。
因東安公安分局要求轄區內的酒店、賓館必須嚴格執行實名制入住,所以次日早上,酒店的工作人員將此情況上報給單位上級,之後該酒店報警。隨後,東安公安分局景福社區警務大隊的民警趕到酒店,並將這名男子帶回分局。
經詢問,男子姓姜,是大慶市人,因工作需要來到牡丹江市。姜某隨身攜帶著自己的身份證,但由於本人身份證磨損比較嚴重,當晚他就使用了約一個月前其在外出差時撿到的一張身份證在酒店辦理入住。姜某供述,他已經使用該身份證多次,主要用於住宿。
據辦案民警介紹,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姜某知道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入住是不對的,但並不知道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事後,姜某表示很後悔,自己怎麼也沒想到事情會這麼嚴重。目前,姜某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