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7日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則公告被稱為『最嚴發票新政』,這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從7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未填寫稅號的普通發票,不能再作為稅收憑證。這一政策將給大家帶來哪些影響?該如何開發票纔能不耽誤報銷?
購買方開發票應提供企業稅號
以往,我們在開發票的時候,工作人員總會問上一句:『開個人的還是開單位的?』開個人的話發票抬頭就是個人,開單位的話就需要提供單位名稱。市國稅局的工作人員提醒,今後開單位發票,在提供單位名稱的同時還需要提供單位的稅號。
《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所有的報銷發票都需要稅號嗎
那麼,所有的報銷發票都需要稅號嗎?
市國稅局的工作人員解釋道,購買方不是企業的不用提供稅號。通俗地說,如果您代表企業進行采購,就必須提供相應的稅號,公告裡所指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只針對買方是企業的,對於以個人或者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這些信息了。
責任編輯:馬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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