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2日訊(記者 張雋珊)日前,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規定,對同時具備哈爾濱市城鎮戶籍居民且持有《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證》的,2003年1月1日以後,因國企改革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或社會靈活就業,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城鎮無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未享受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金待遇的部分失去獨生子女父母,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5000元。
部分失獨父母每人一次性補助5000元
《實施意見》規定,自2017年起,將持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所需資金除中央和省財政負擔部分外,其餘部分由區縣(市)政府承擔。
對同時具備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包括退休或達到規定年齡時戶籍在本市的居民)且持有《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證》的;2003年1月1日以後,因國企(包括廠辦集體企業,下同)改革(包括轉制、分流、並軌、關停、空殼或注銷)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或社會靈活就業,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城鎮無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未享受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金待遇的部分失去獨生子女父母,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5000元。
60周歲及以上失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5元
對持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區縣(市)政府給予補貼。其中,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每人每年不少於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的特別扶助對象,由戶籍所在區縣(市)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准的養老保險費。對60周歲及以上失去獨生子女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護理補貼55元。
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提供保險
對有再生育條件和意願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給予優先提供免費計劃生育服務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將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並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對其經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補償後仍難以負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的給予補助。
對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由市計劃生育協會提供計劃生育意外傷害保險(每戶每年30元保費);由戶籍所在區縣(市)政府提供住院護理補貼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每人每年200元保費)。
各級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持有『醫療優待卡』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就醫綠色通道。由各區縣(市)衛生計生部門指定轄區二級以上公立醫院作為義診定點機構,市直部分醫院與主城區義診定點機構結對提供醫療技術支持,每年對轄區內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分期分批進行一次健康義診。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殘疾子女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對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的殘疾子女和符合資助條件、經濟困難的失去獨生子女家庭的亞孤兒,根據不同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學習和生活需求;實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鼓勵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對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