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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以吸收會員方式斂財 詐騙會員396萬
2017-07-28 09:46:50 來源:大慶網  作者:鄒影 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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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7月28日訊 市民李某設立網上平臺,吸收會員,隨後又以向會員高息借款、吸引投資等方式,收取公眾存款396萬元。而受騙的這些人,夢想著得到分紅,直到李某被民警抓獲,這些人纔如夢初醒。

  7月20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投幾十萬元打水漂

  趙某夫婦是其中的被騙者,他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某,並成為李某所創公司的會員。

  據了解,2015年5月20日,李某在大慶市開了一家北京時代首席投資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

  開業之前,李某將這個消息,告訴了在大慶的北京時代首席投資有限公司的會員,稱總公司給分公司60萬元作為開業賀禮,如果會員參與分公司的眾籌,達到300萬元,就可得到這份60萬元的賀禮。

  在李某的忽悠下,趙某夫婦覺得此事可行,只要拿錢,就可以有很大的回報,二人當天就投資了20萬元。同年6月29日,趙某夫婦又投了20萬元。

  2015年8月份,李某稱北京時代首席投資有限公司下屬的北京佰達商貿有限公司,要在上海股交所Q版上市,現面向在分公司投資過的會員,發售原始股權。

  趙某與妻子,又分別認購了20萬元的股權。

  隨後,李某又以北京公司的名義,建了一個投資平臺網站,趙某與妻子又分別投資了12500元。

  趙某夫婦一心等著回本,可是錢投進去了,始終不見回頭錢。最終在家人的勸說下,到公安機關報案。

  為投資負債10萬元

  被騙的不止趙某夫婦,還有另外40人。

  52歲的吳先生,成為北京時代首席投資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的會員後,覺得在這裡投資,會有大收入,於是投資了20萬元。

  『當時,就覺得這個公司挺真實,還舉辦了揭牌儀式,想成為會員需要交會費,還有一部分是股權認購,沒想到會被騙。』吳先生說。

  市民王女士,與吳先生一樣,陷入了收不回投資款的困境。

  通過朋友介紹,王女士把10萬元投資到了該公司。在得知如果會員參與分公司的眾籌達到300萬元,就可以得到60萬元的賀禮時,她又向朋友貸了10萬元錢,投資到這裡。

  然而,合同到期後,本金卻沒有打到她的卡裡。當她去投資公司索要錢款時,纔發現自己被騙了。

  王女士告訴記者,如今,她不止損失了自己的10萬元本金,還背負了10萬元的債務。

  也有極少數投資者,由於抽身早而比較『幸運』,市民陳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他投完錢後,發現事情不對,及時把錢要了回來。

  他告訴記者:『我七八年前,就開始在這類投資公司存錢,陸續換過幾家,開始的資金只有10萬元,當年利率很高,這些年不同了,騙子太多,投資的時候,一定提高警惕,被騙的人都是因為貪圖大回報,而損失了更多的錢。』

  資金鏈斷裂高利息籌錢

  那麼,李某到底是個什麼樣的人,他是用什麼方式,騙取這麼多人的信任的?

  據了解,李某為大慶市人,他特別想做大生意,但苦於手頭沒錢。2014年10月,他聽朋友說,可通過注冊公司,向社會籌集資本。

  為實現做大生意的夢想,李某於2014年年末,成立了『首席公司會員管理平臺』網站,並通過這一平臺,出售『虛擬金幣』,購買後,即可成為其會員,且發展下線越多,提成就越多。最終,李某利用該平臺,吸收公眾款60.7353萬元。

  為能吸引更多的人來投資,李某於2015年5月中旬,在北京市豐臺區,注冊成立了北京時代首席投資公司。

  同年5月23日,為調動投資者積極性,李某返回大慶,在萬達廣場舉辦了大慶分公司成立大會。

  會上,他詳細介紹了自己公司運營理念及發展前景,並對在上述管理平臺中推廣成績顯著的會員,現場發放了現金獎勵。

  通過這次活動,李某共募集169萬元。

  隨後,他又以公司名義開發了該公司會員網上投資平臺,運行規則與前一平臺基本相同,並通過這一平臺,吸引到投資款10.25萬元。2015年5月,他將籌集到的部分資金,用於成立北京佰達商貿公司。

  同年8月,他又以該商貿公司在上海股權交易中心Q版上市的名義,出售股權,共吸收存款62.5萬元。

  再後來,李某因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鏈出現斷裂。為挽救公司命運,其便以高息借款的名義,向會員吸收存款94萬元。直到因部分投資的被害人,發現自己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

  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一家酒店被民警抓獲,後移送至大慶市第一看守所。

  經審訊得知,李某非法吸收42名投資人存款,共計396.4853萬元。這些贓款用於支付投資人利息、辦公經費及開辦超市等。案發前,李某將剩餘的錢款,返還給15位受害人。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對指控其第一起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有異議,並辯解其行為是單位行為,應為單位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其提出的第一起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10多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此起吸收公眾存款數額,有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銀行和支付寶交易明細相對應,故此辯解意見不成立。

  對於其提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解,經查,其為吸收公眾存款,而成立了北京時代首席投資有限公司,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所以,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故辯解不成立。

  根據上述犯罪情節,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55萬元。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