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8日訊(記者 張雋珊)記者28日從哈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若乾意見》正式出臺,即日起,社會資本在二環路(含)圍合區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橋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區域建設公共停車場,地下停車場和地上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獎補2萬元。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停車設施供給保障,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建設,根據《意見》,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適用區域范圍包括道裡、南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蘭、阿城、雙城區的建成區。社會資本可通過PPP(公私合營模式)投資方式,即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資源產權,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項目;社會資本方直接投資方式,社會資本按商業項目投資方式運作,直接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項目,以及結合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要建設公共停車場;自有用地建設投資方式,即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居住小區、個人利用自有用地,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立體停車場建設等方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對於新建廣場、公園綠地、中學學校操場,符合規劃條件且具有停車需求的,原則上應同步規劃地下公共停車場。在中學學校操場地下空間規劃公共停車場的,應征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同時具備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公共停車場總泊位數量的10%;配套建設符合標准的停車誘導系統;在本意見實施後取得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證的新增停車場,並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變用途重新恢復的停車場)的條件可享受優惠保障政策。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對既有其他功能建築改建公共停車場的,給予簡化規劃審批流程;對計劃內非PPP停車場建設項目,給予投資建設人財政資金獎補。按照停車場建設急迫性,一類區域獎補:對二環路(含)圍合區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橋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區域,按上限額度給予獎補;二類區域獎補:對三環路(含)圍合區域以內、一類區域以外,按上限額度的75%給予獎補;三類區域獎補:對一、二類以外的其他區域,按上限額度的50%給予獎補。獎補上限額度標准為對地下停車場和地上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對通過機械設備安裝的簡易地上停車場,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對配建超出上限標准10%以上部分,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對閑置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1000元;對屋面平面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對換乘地鐵區域建設的平面停車場,每個泊位獎補1000元。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各區負責向市建委提出獎補申請,經市建委組織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後,由市財政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給區財政局,由各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給投資建設人。
對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標准要求的,可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城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批後,在停車場建(構)築物、設施等附著設置不高於建築物屋頂的戶外商業廣告位,彌補停車場經營收益不足。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營業後,中型停車場規模(少於等於300個泊位)以下的周邊200米范圍、大型停車場規模(多於300個泊位)以上的周邊500米范圍內,原則上不設佔道停車場。允許並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推行錯時停車,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類建築共享利用停車泊位。允許個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將個人所有停車設施錯時、短時出租、出借。
此外,建設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並自逾期之日起進行罰款。投資企業在獲得財政獎補資金時,要簽訂承諾書保證停車場不改變用途,如發生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行為,全額退還財政獎補資金。退還資金由各區負責追繳。
相關資料:
公共停車場是指面向公眾服務、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地下停車場和地上立體停車場,供換乘地鐵服務的300個泊位(含)以上平面停車場和屋面停車場。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數量超出配建規定要求上限標准10%(含)以上,集中成片、獨立出口、不對外出售,且超出部分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居住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提供閑置停車泊位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的;其他類型公共停車場。
自有用地是指哈爾濱市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居住小區及個人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空間及建築退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