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11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哈爾濱市近日對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進行了調整,自今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1%調整為0.5%,個人繳費費率0.5%保持不變,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此,很多參保企業和個人通過勞動保障諮詢熱線諮詢有關失業保險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哈爾濱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了整理和詳細解答。
問:目前失業保險待遇是多少?
答:哈爾濱市區(雙城區除外)失業保險待遇為986元/月。哈爾濱市所轄縣(市、雙城區)失業保險待遇為765元/月。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何辦理退休?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本人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存檔部門代為辦理退休核准手續,同時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失業人員檔案。
問:企業與個人解除關系需要多久內辦理審核失業保險待遇?
答: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十個工作日內為職工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備案手續。
問:失業保險個人信息錯誤變更需要去哪裡辦理?帶什麼手續?
答:到市民大廈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窗口,帶身份證復印件和失業保險變更登記申請表兩份,單位加蓋公章。
問:失業保險每六個月的簽到在哪裡可以辦理?
答:簽到業務請到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辦理。
問:領取失業金待遇期間找到新工作,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如果以後再次失業時,能合並計算這次的失業待遇嗎?
答:需要攜帶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失業證到市民大廈失業保險待遇綜合業務窗口辦理暫停。如果再次失業時可以合並計算失業保險待遇。
問:職工工作調動後,失業保險參保年限如何計算?
答:職工在甲單位工作期間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調轉到乙單位後繼續按規定參保的,其在甲單位的參保年限和在乙單位的參保年限合並計算,失業時按合並的繳費年限核定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從未參保單位調入已參保單位的職工失業後,從調入後參保之日起計算繳費時間,失業時按實際繳費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問:由於用人單位的責任致使職工失業後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待遇,怎麼辦?
答:《哈爾濱市失業保險辦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