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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維修暖氣致業主裝修受損 物業被判賠業主5400元
2017-08-12 08:19:13 來源:生活報  作者:高健 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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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8月12日訊 業主與物業簽訂暖氣不熱相關協議,物業沒及時維修,導致業主裝修不成反賠裝修公司6000元。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受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業主獲賠人工費、材料費共5400元。

  2016年,王女士購買香坊區某新房後,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由於家裡供熱不好,雙方又簽訂《暖氣不熱問題協議》。但該物業未能及時維修暖氣系統,拖延33天,致使王女士家因室內寒冷不能正常裝修,賠付裝修公司誤工費6000元。王女士認為是物業沒有按期維修導致損失,提出對方賠償熱費和裝修損失共計8800元。物業則認為楊女士室內供暖不達標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王女士向哈爾濱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讓對方賠償損失6000元,並要求雙倍返還停熱期間熱費。

  哈爾濱仲裁委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的《暖氣不熱問題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王女士維修中所發生的人工費與材料費,但其提出的誤工費6000元,由於提供的證據只有個人簽字,未有施工單位公章,無法有效證明該費用已經實際發生,6000元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雙倍返還熱費問題,仲裁庭認為,王女士與物業公司不是《城市居民供熱合同》簽訂主體,雙方無供熱權利義務關系,物業公司也未向王女士收取熱費;同時,王女士亦未提供暖氣停熱是由於物業公司原因的證據,故該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哈爾濱仲裁委裁決物業支付王女士材料費、人工費共計5400元,駁回王女士的其他仲裁請求。

責任編輯: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