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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首例執行車輛強制管理案 租車收入償還執行款
2017-08-18 09:24:25 來源:東北網  作者:付建國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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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8月18日訊(付建國 記者 雷蕾)近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發出全省第一例強制管理裁定和強制管理義務告知書,對被執行人名下一輛無益拍賣的大眾牌小型轎車進行強制管理,用租賃車輛的收益償還執行案件款。據悉,這是黑龍江省首例對被執行財產——車輛實施強制管理案。

  欠錢不還成『老賴』

  因做生意急需用錢,2014年9月,馬力向朋友林峰借款6萬元。兩人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到期不還,按借款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很快,一個月就過去了,可馬力始終沒有還款。林峰多次催要,但馬力仍拒不還款。無奈之下,林峰於2015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林峰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萬元。

  訴訟過程中,法院對馬力名下的車輛進行了查封。法院判決馬力償還林峰借款本金6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萬元。裁判生效後,馬力與法官玩起了『躲貓貓』。

  後經網絡查控,法院並未發現被執行人馬力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並且原查封的車輛還有抵押貸款,就將馬力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老賴『黑榜』,進行信用懲戒。

  查封車輛有貸款難拍賣

  執行法官將訴訟中查封的車輛依法扣押後,王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認為馬力已於2014年9月將涉案車輛以15萬元價格賣給了自己,並簽訂了賣車協議。此後,車輛一直由王濱使用,直至被法院扣押前。另外,王濱還說車輛有抵押貸款,所以當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但法院很快查明,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時間為2015年2月,是通過銀行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登記在馬力名下,購買時價格為28萬元。但案外人王濱卻稱其於2014年9月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買賣協議,並完成車輛交付,而那時馬力尚未購得該車。據此,法院做出駁回案外人王濱的異議。

  因未能查到馬力的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財產當前只有被扣押的車輛。但車在查封前已辦理抵押手續,其還尚欠銀行貸款45萬元,無法走拍賣程序。

  法院拓寬清債新渠道

  官司雖然勝訴了,但對申請人林峰來說,借出去的錢還是拿不回來。為了讓執行取得實效,高新區法院積極在征得林峰同意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和規定,在執行工作中首次推行強制管理措施,做出強制管理裁定,指定林峰為車輛管理人,同時禁止被執行人王濱處分涉案車輛及強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從而開闢債權實現新模式。

  告知後,作為車輛管理人,林峰立即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和違章處理,並經多方溝通,很快就與大慶一家租賃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確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賃期限。

  目前法院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萬元,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全部作為案件執行款,交到林峰手中。接到錢後,林峰感覺很欣慰和感激,對法院推出強制管理措施贊不絕口。

  據悉,為確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目標實現,高新區法院不斷創新執行方式和手段,窮盡包括拘留、罰款、信用懲戒等各種強制執行措施,想方設法查找被執行人,千方百計查控被執行財產,並深挖、拓寬和突破被執行財產變現方式,積極推行強制管理執行新舉措,通過收取收益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確保申請執行人勝訴權得以最大程度地兌現。(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小知識

  所謂強制管理,是指法院選任管理人對已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實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償執行債權的執行措施。強制管理裁定作出後,向申請人依法送達了強制管理義務告知書,告知車輛租賃所獲得的收益(扣除維修、違章處理等必要費用外)將作為清償執行款,並告知其在管理期間應負擔交付前後違章處理、車檢、交納保險、車輛保養、保管、監管及管理期滿後的交回等義務。期限為還清本案全部債務止,但因擔保物權行使等客觀原因導致強制管理終結的除外。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