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22日訊 家中漏水物業不修,家中被盜物業有責?這些理由是否可以構成不繳納物業費的理由?近日,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系列拖欠物業費案件,以各種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們,紛紛一次性補交了拖欠多年的物業費。
以房屋漏水為由業主11年沒交物業費
2017年,家住道裡區錦江綠色家園的周先生被物業告上法庭,物業稱周先生2004年入戶,並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是從2005年10月開始,周先生便以各種理由拒絕交付物業費。物業公司要求周先生補交2005年至2016年期間的物業管理費,並按照合同約定按每天應交納管理服務費的5%計算違約金。周先生則表示,從自己進戶開始,房屋就存在多處漏水情況,物業從未進行修復,未盡到服務義務。
經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經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選聘,簽訂了物業合同,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周先生系該小區業主,事實上享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繳納服務費。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屋面維修不屬於物業服務管理范圍,因此房屋漏水物業未盡服務義務不能成為辯解理由。但因物業公司無證據證明2005年至2010年期間,曾提出過不交物業服務費的主張,故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僅支持2010年以後的物業服務費繳納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共計2.4萬元,以及違約金2600餘元。
小區不封閉家中被盜物業不賠業主就不繳費
家住道裡區的趙女士被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補繳2014年至今的物業費共計8千餘元。
趙女士辯解說,自從2011年進戶後,小區本來實行封閉式管理,但從2014年開始,小區物業疏於管理,讓非小區內業主出入小區,導致趙女士及多名業主家中被盜,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趙女士及其他業主多次找到物業要求賠償被盜損失,但是都沒有結果,小區物業對小區業主被盜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權利得不到保障,被盜損失不賠償就不能協商物業費問題。
經法院審理認為,趙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物業費後,趙女士仍未繳納,應承擔違約責任。有關家中被盜,物業公司疏於管理的抗辯理由,趙女士不能找到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對此不予采納。故判決趙女士給付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等費用共計8千餘元。
法官建議:業主不滿物業服務可保留證據另行索賠
據法官介紹,索要物業費是物業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主要案件類型,很多業主以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但是有的業主不了解物業合同規定,或者沒有相關事實證據舉證,故都不能成為抗交物業費的有力理由。業主如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不滿,可以通過存證的方式與物業溝通,如果協商不成,也要注意保留證據,通過合理舉證到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另行立案主張賠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