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5日訊 為了防止客戶看完房跳過自己而與房主私下交易,自己賺不到傭金,中介公司在帶領客戶看房之前都要與之簽訂一個看房確認書,確認書中約定了違約責任。中介公司以為這樣就可以不被『跳單』,誰知,事與願違,在高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此類案件中,法院駁回了中介公司要求客戶按照看房確認書的約定支付傭金的訴訟請求。
案情:兩個中介推薦同一房源,買方簽約後卻成被告
2016年3月26日,家住薩爾圖區的李春華到大地中介公司看房。
中介公司給他介紹了幾套房源,他發現其中有一套位於巨鷹國際小區的房子自己以前看過,當時挺相中這套房子,但是他還想看看有沒有更好的可選。他又看過好幾套房子之後,發現還是這套房子性價比較高,因此想再仔細看一遍,如果沒有不滿意之處,自己就買這套房子了。因此,他在這家公司的要求下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約定看房後如與房主簽訂買賣合同,則應支付房價2%作為傭金。若本次交易未成功,則其不得通過其他房產公司或私自購買此房,否則視為居間成功,李春華(甲方)應支付2倍傭金作為違約金,此房總價格為34萬元。
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帶領下,李春華夫婦又看了一遍這套房子。看完房,李春華夫婦稱回家商量一下再決定是否購買。
回到家以後,李春華夫婦商量決定買下這套房,並問中介公司能否再幫忙跟房主談談價格。結果,大地中介的工作人員給談到了33.5萬元。李春華又問先前帶他們看這套房子的天天中介公司,這家公司將房價談到了33萬元。隨後,李春華向天天中介支付了2500元傭金,通過這家中介公司購買了巨鷹國際這套房子,並與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大地中介公司知悉李春華成功購買巨鷹國際這套房子後,便要求他支付傭金及違約金,但遭到了拒絕。
於是,大地中介公司將李春華起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36萬元違約金。
庭審:原告未促成買賣合同成立,駁回訴訟請求
今年6月份,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辯稱此前已與另一家諮詢公司看過涉案房屋,原告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已沒有價值,故無義務向其支付費用。
原房主出庭作證,自述其並未授權原告代為賣房,其只同意由房產諮詢公司代賣。對此,原告認為允許帶客戶看房就已代表原告授權。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確認書約定看房人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後,由看房人支付傭金。依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原告雖帶被告看房,為其提供購房機會,但其並未通過原告居間行為與原房主簽訂合同,其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被告通過其他居間公司已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由此可見,原告並未促成被告與原房主合同成立,故其請求被告支付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所以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近日,高新區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的中介公司
房屋中介公司與客戶簽訂看房協義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跳單』是什麼意思?審理此案的楊傑法官對此進行了解析。
楊傑說,房產中介公司給客戶提供房源信息,促成房屋買賣並收取傭金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居間』行為,他們與客戶簽訂的看房合同屬於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托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約定條款中排除其他中介公司與顧客交易的條款,這屬於居間合同中『跳單』格式條款,雖然合法有效,但是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楊傑介紹說,這種『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開中介公司而與原房主成交,致其無法得到應得的服務費,該約定並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等無效情形,故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款,衡量買方是否構成『跳單』,關鍵是看其是否利用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未利用此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就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雖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條件,但原房主明確表示未授權給原告代為賣房。另外,該房源信息系從原房主張貼賣房廣告處獲悉,故其並不享有獨家中介權,且其也無證據證實被告利用此信息與房產諮詢公司惡意簽訂中介合同,避免中介費用。所以,被告並未違約,原告請求支付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文中當事人除法官外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