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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面向市民征求意見 儲水設施至少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2017-09-01 06:15:00 來源:生活報  作者:任楠 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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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9月1日訊 8月3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即日起面向市民征求意見。該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二次供水設施有人管了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相連接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檢修責任,街路輸(配)水管網的主乾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計量器具至用戶水龍頭之間的管道、設施,由房屋產權所有者負責。新建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成立業主大會後,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也可以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既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試壓、清洗消毒,並經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因供水單位不能計量的 按最低月收費

  城市供水價格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統一定價,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城市供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供水單位應當為用戶安裝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用戶發現計量器具損壞的,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按照前三個月的最低月用水量計算水量收費;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前三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計算水量收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計量器具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前三個月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量收費。用戶多類別用水未事先向供水單位申請分裝計量器具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因供水單位原因不能分開計量的,從低適用。

  超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應采取應急措施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積區域性停水的,經供水主管部門同意,由供水單位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其他供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供水單位和其他供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服務專線,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破壞水源取水設施最高可罰十萬元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取水設施保護區內佔用、損毀或者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移動、拆除取水設施的;建造與水利、城市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爆破、打井、采掘、挖窯、埋墳、非法取土和挖沙的;垂釣、捕魚、養殖、狩獵、放牧、墾種、旅游、游泳、劃船、戲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拆卸、遷移、移動、佔用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電力等配套設施的;啟閉供水設施閥門的;穿越供水設施敷設工程管線的;改建、改裝二次供水設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