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6日訊 在大慶市,有這樣一個『癡情』男子:自2015年6月開始,給微信上未見過面的女友陸續轉賬13萬餘元,幫助解決各種『危機』。直到今年6月,男子再也聯系不上女友,纔發現原來這場愛情從頭到尾就是一個騙局。
近日,臥裡屯公安分局偵破了這起電信詐騙案,其背後的真相發人深省。

犯罪嫌疑人采集身份信息。
不肯見面的女友來自微信『附近的人』
『你再不還我錢,我就要報警了。』這是劉洋今年6月在微信裡發給『女友』的最後一句話。第二天,當他再次想向『女友』要錢時,發現對方已經把自己的微信刪除,手機也打不通了。
90後男孩劉洋是一名普通的油田職工,2015年3月,下班後的他百無聊賴時用微信加『附近的人』,添加了微信名稱為『此女子不溫柔,不體貼』的女子為好友。
在聊天中,該女子自稱叫王越越,25歲,在讓胡路區天然氣公司工作,家住讓胡路區奧林小區,一直沒有男朋友。
同齡人總是容易有共同話題,兩個人多次微信聊天後『日久生情』,在未見過面的情況下確定了戀愛關系。王越越時不時會給劉洋發送一些『自己』的美照,看著照片裡楚楚可人的女孩,劉洋倍加疼惜。性格不是很外向的他,開始向王越越敞開心扉。
隨著感情的昇溫,劉洋不只一次向王越越提出見面的請求,可是都被王越越以各種理由拒絕了。劉洋提出視頻的要求,也被王越越以手機攝像頭不好使為由拒絕了。兩個人通過微信聊天和打電話維系著感情。
麻煩不斷頻頻要錢兩年掏出13萬元
『我想開個服裝店,需要周轉資金,手裡錢不夠……』兩個人認識3個多月後,王越越就向劉洋提出借錢的請求,劉洋不好意思拒絕『女友』,有求必應。
可是,『女友』的麻煩事總是不斷,不是需要錢看病,就是家中房屋裝修需要錢,父親貪污被抓協調需要錢。就這樣,自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劉洋先後通過微信轉賬、微信紅包、銀行匯款等方式,給王越越掏出13萬餘元。
劉洋也曾懷疑『女友』總借錢有別的目的,可是每當劉洋有些動搖時,總會有『女友』的朋友或者親人加自己的微信。
『越越管我借錢,她是遇到什麼事了嗎?』
『嗯,她最近事挺多的,比較鬧心,你能幫就幫幫她吧。』這是劉洋與王越越一個朋友的微信聊天對話。
轉眼認識『女友』快兩年了,除了不斷借錢外,『女友』還是沒有與劉洋見面。劉洋不僅花光了自己的積蓄,也向家人、朋友借了不少錢。
『你是不是被騙了?』身邊的人不斷提醒劉洋,劉洋這時纔有些清醒。他數次詢問『女友』何時還錢,迫於壓力,今年2月份,王越越還給劉洋3000元錢,之後便利用各種理由拖延。直到6月份,見王越越還是沒有還錢的意思,劉洋纔撂下一句『你再不還我錢,我就要報警』的話,結果第二天女友就徹底消失了。
意識到自己真的被騙了,劉洋纔選擇報警。
兩個孩子的媽媽自導自演愛情騙局
『在未見過面的情況下,陸續騙走受害人13萬餘元,可見其手段高明。』臥裡屯公安分局刑偵三隊民警張勇說,6月25日,分局接到劉洋的報警後,成立了由刑偵副局長朱為民為組長,研判大隊、刑偵大隊協同作戰的專案組。
警方經過大量分析研判及摸排取證後查明,自2015年6月至今年2月,嫌疑人馮某使用假名、虛假地址、虛假照片、虛假身份,假借家中房屋裝修等借口,騙取劉洋人民幣13萬餘元,並將錢款揮霍。
在掌握充分證據後,專案組民警於7月11日在讓胡路區某住宅內將犯罪嫌疑人馮某抓獲。經過訊問,馮某對其使用微信,隱瞞真實身份,虛構事實,在二人至今未見過面的情況下騙取受害人13萬餘元錢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介紹,今年28歲的馮某老家在林甸,已經是兩個孩子的媽媽,沒有正當職業,在奧林小區租房子陪讀。最初與劉洋加為微信好友時,只是閑聊想逗劉洋玩玩,沒有想到劉洋肯為自己慷慨解囊,便不斷設計各種騙局。聊天期間,馮某發給劉洋的照片都不是自己的,而不斷加劉洋微信的所謂自己的『朋友』、『親人』,也都是她用不同的微信杜撰的。以為微信刪除了劉洋,一直與劉洋聯系的電話也不是自己的,就不會被警察找到。怎料在自導自演的這場騙局中,受害的不僅是劉洋,還有自己。
以小學教師身份同時騙另一人5萬元
『通過調取大量研判信息我們發現,另一轄區公安分局於去年9月立案偵查的辛某被電信詐騙案的被騙手法與此案類似。』張勇說,經過工作,嫌疑人馮某供述了犯罪事實。
2015年3月,嫌疑人使用昵稱為『小雨』的微信號添加辛某為好友,謊稱自己叫吳雨桐,是小學一名老師。並從去年4月7日開始,以錢包丟失、手機丟失、搞科研項目請領導吃飯、與單位同事打仗需要賠償、母親節給母親買禮物等借口,騙取辛某微信轉賬、微信紅包5萬元,並將錢款揮霍。
『此案中,受害人找嫌疑人要過錢,要得緊時,嫌疑人以吳雨桐姐姐的身份,與受害人見過面。』據張勇介紹,此次見面嫌疑人用假身份給辛某寫了一張欠條。被辛某識破後,再次見面又寫了一張欠條,之後刪除了辛某的微信消失。
目前,犯罪嫌疑人馮某已經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對此,張勇提醒市民,網上交友需慎重,不要輕信任何借口給其匯款,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文中人物除民警外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