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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學校不得因學生申辯而加重處分
2017-09-27 07:52:49 來源:生活報  作者: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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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9月27日訊 26日,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省教育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處分(處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現向社會公布並公開征求意見。提出意見時間為9月27日至10月16日,具體內容可登錄省教育廳官網查看。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處分(處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中所稱的處分,是指學校依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學校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者處分,應包括取證、查實、審查、決定、送達等基本程序。學校發現學生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時,應當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學校發現學生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未向學生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處分學生的依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處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當事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復核。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學生提出申辯而加重處分。

  經審查,違法、違規、違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由學校職能部門依據上級機關和學校規范性文件規定提出處分(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決定。對學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並到期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受原處分的影響。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學校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