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訊 昨日記者從齊齊哈爾市工商局獲悉:國務院日前公布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權限、厘清職責,利於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
據了解,現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務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當時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小火電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煉油廠、小鋼鐵廠『五小』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比較突出的問題。但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施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問題,主要是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的范圍過寬,難以滿足鼓勵創業創新的需求,對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劃分也不夠清晰,相關條款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等。由此,《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出臺。
《辦法》在放管結合、簡除繁苛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即對無證無照經營,要嚴格依法查處,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滿足群眾生產、生活的合理需求,為創業創新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
《辦法》在調整范圍、執法方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適當調整。
一是進一步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的經營活動范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並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明確規定,有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一種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第二種是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二是強調督促、引導,調節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辦法》明確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是對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鑒於其社會危害性不大,《辦法》適當減輕其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了罰款數額。
《辦法》明確規定: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證經營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為形成監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辦法》強調加強政府部門間的組織協調和信息共享,並引入信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