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1日訊(記者孫英鑫 編輯李玥)記者11日從哈爾濱市人社部門獲悉,市人社局近日下發《關於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按照《通知》,哈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都將進行調整。
按照《通知》要求,調整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調整。調整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並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已經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調整標准為:(一)傷殘津貼。1.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一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三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2.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標准分別調整到哈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按照《通知》,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其撫恤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近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3元;鰥寡孤獨或者孤兒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再增加25元。調整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於本市最低生活標准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標准。
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給予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