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0日訊(記者 莊園 編輯 王艷)記者獲悉,2018年1月1日起,哈爾濱市將道裡區、道外區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
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將道裡區道外區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決定》(哈政發法字[2017]7號,以下簡稱《決定》)。
根據《決定》規定,在道裡區、道外區行政區域內,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客運經營,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出租汽車經營有關證件從事經營活動的出租汽車管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實施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道裡區、道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別具體行使。道裡區、道外區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哈爾濱市交通運輸局不再行使已經由道裡區、道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此次在道裡區、道外區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是借鑒2014年哈爾濱市政府決定將哈站、哈西站兩站站前地區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模式,在兩站站前地區部分出租汽車行政處罰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兩站站前分局行使收到良好效果的基礎上推動實施的。在道裡區、道外區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對轄區內各個非法營運集中、高發區域的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實施行政處罰,實現無空擋、全覆蓋執法,加大對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淨化哈爾濱市出租汽車市場環境秩序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采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是哈爾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持屬地管理、執法重心下移原則,改進城市管理的重要舉措,將為下一步在全市實施出租汽車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奠定基礎並提供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