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8日訊(記者 包海多 編輯張廣義) 日前,記者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2017年,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1241件,受案標的額34.73億元。2017年哈仲受案類型逐漸增多,服務領域從傳統的房屋買賣、借款、物業和建設工程等類型,擴展到『對賭協議』股權轉讓、保險、醫療損害賠償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新型仲裁案件。
保證期限有規定過期責任不承擔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0日,王先生向哈爾濱市某金融機構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4.35%,同時約定李女士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2017年1月20日,王先生未按合同約定如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多次催要無果。金融機構於2017年9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王先生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4.35萬元,李女士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仲裁結果】
裁決王先生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息104.35萬元。同時駁回金融機構要求李女士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
【仲裁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由於未約定保證人李女士的保證期間,因此應認定其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即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而且,由於金融機構未在保證期間內向李女士主張保證責任,因此李女士保證責任免除。
時效期間很重要主張權利要及時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某公司與設計院簽訂《設計合同》,約定設計院為某公司設計廠房,約定付款條件及違約責任為:『本項目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10日內,某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設計費。如某公司遲延付款,設計院有權按欠款數額的5%的比例收取違約金。』合同簽訂後,設計院按約完成了設計任務。2014年5月該廠房通過竣工驗收並備案,但某公司一直未如約給付設計費。經設計院不斷催要,直至2015年1月15日某公司纔將設計費全部給付完畢。設計院於2017年8月以某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付款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15萬元。
【仲裁結果】
裁決駁回設計院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015年1月15日某公司遲延支付設計費,其並未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此時設計院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自此日起至申請仲裁之日已超過2年,時效期間已屆滿,設計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主張的權利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故某公司提出設計院的仲裁請求超過時效期間的抗辯事由成立,仲裁庭依法駁回設計院的仲裁請求。
小區車輛遭損壞物業未必要擔責
【案情簡介】
哈爾濱市南崗區某小區業主陳先生將自己的SUV轎車停放在小區規劃的指定露天車位,並每月向物業公司交納40元的停車費。2017年2月13日,陳先生下樓取車,發現車身有被硬物劃損的痕跡。由於案發時間較晚,小區監控設備並沒有清晰地拍攝到作案人的全貌,致使陳先生無法找到作案人索賠。隨後,陳先生以該小區物業公司為被申請人,以其未盡到合同保管義務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物業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萬元。
【仲裁結果】
裁決駁回陳先生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的規定,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不僅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求『寄托人交付了保管物給保管人』。業主每月交納一定數額的停車費,僅取得了租賃小區某位置的權利,但並沒有將車輛交付給物業公司保管,實際管理人還是業主本人。因此,小區內有償停車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構成要件。故無法支持陳先生的主張。
期限屆滿未交房符合條件可解除
【案情簡介】
張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先生以80萬元的價格購買某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某公司應在2016年8月31日前將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張先生,逾期90日後張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按約支付了全部房款。某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張先生於2017年5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某公司返還購房款80萬元。
【仲裁結果】
裁決解除合同,某公司返還張先生購房款80萬元。
【仲裁評析】
某公司未在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按照合同關於房屋交付期限以及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約定,張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解釋》第15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解除合同的期間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沒有催告的,從解除權產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解除權,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張先生的主張。
誠信原則要遵守故意隱瞞需擔責
【案情簡介】
某達公司接受工藝美術品公司委托將一批工藝品從北京市運到牡丹江市。途中因司機駕駛不慎撞向護欄造成部分工藝品破碎。某達公司得知後向保險公司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在購買貨物運輸保險5小時後,某達公司讓司機通知保險公司運輸的貨物發生損毀。不久,保險公司得知實情後拒絕理賠。某達公司於2017年7月以保險合同無效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
【仲裁結果】
駁回某達公司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已經發生或者確定不發生的,保險合同無效,但當事人雙方均不知道的除外。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請求保險人返還其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事故已經發生的除外』之規定,某達公司因違反誠信原則,在故意隱瞞工藝品已經損壞的情況下購買保險,不僅不能得到保險金,而且無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
義務不清履行難欠缺證據主張難
【案情簡介】
某朗公司與某順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某順公司購買某朗公司銷售的黃豆營養劑,貨款共計150萬元。合同約定某順公司正確使用營養劑後,與對照地塊黃豆的含水率相比較,如降低比例未達到5%的效果,某順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後未測量對照地塊黃豆的含水率。在付款日到期後,某順公司以某朗公司未提供其產品含水率降低5%的證據而拒絕付款。故某朗公司於2017年4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順公司支付拖欠的剩餘貨款50萬元。
【仲裁結果】
裁決某順公司支付貨款50萬元。
【仲裁評析】
某順公司作為土地的管理人和產品的使用人,有義務測量對比作物的有關數據,但其疏於管理、怠於行使權利,沒有獲取對比數據,不能證明某朗公司的產品沒有達到約定標准,應視為某朗公司銷售的黃豆營養劑符合約定。如泰順公司在收割時及時測量並發現施用營養劑的黃豆與對照地塊相比,含水率並未降低5%,則其可以要求某朗公司或公證部門進行實地測量並固定和保存證據,以支持其仲裁主張。
確定到期不履行預期違約來保護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某月公司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李先生將庫房租賃給某月公司使用,租期為2年,自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租金為每季度3萬元,付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初支付。合同簽訂後,某月公司僅支付了最初2個季度的租金,其餘一直未付。李先生於2017年5月申請仲裁,請求某月公司支付剩餘全部租金18萬元。某月公司抗辯稱:只同意給付15萬元,因為最後一個季度的租金尚未到期,自己並未拖欠,故不同意給付另外3萬元租金。
【仲裁結果】
裁決某月公司給付租金18萬元。
【仲裁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某月公司已拖欠李先生5期租金,且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可以預見某月公司無力支付即將到期的最後一期租金,故仲裁庭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請求。
以房抵債不違法協議內容要履行
【案情簡介】
建成房地產開發公司從王女士處購買煤炭用於冬季取暖,後因其所開發的樓盤滯銷無力支付購煤款240萬元,在與王女士確認貨款金額及違約金後,雙方一致同意以建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樓盤衝抵債務,並為此簽訂了16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建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以房作為債的擔保不合法為由』不配合王女士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故王女士於2017年3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將抵債房屋更名過戶至其名下。
【仲裁結果】
經仲裁庭調解,建成房地產開發公司配合王女士辦理14套商品房更名過戶手續。
【仲裁評析】
經協商一致,雙方終止了煤炭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且經對賬均同意將購煤款本金及違約金轉化為房款,此行為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禁止的流押行為,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對轉化為購房款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仲裁庭結合煤炭買賣合同以及抵債協議等證據予以審查,對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違約金予以調整。
結算依據有糾紛合同約定應為准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某業公司與某江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某業公司承建某江公司辦公大樓一棟,該樓屬於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完工後,雙方均同意委托誠信公司對工程進行審計。2017年10月,某信公司向雙方送達了工程結算審核表,確定工程造價為500萬元。某江公司陸續支付工程款350萬元,尚欠150萬元。故某業公司提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江公司給付工程款150萬元。某江公司辯稱按其上級單位的審計結果,某江公司已結清工程款。
【仲裁結果】
裁決某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50萬元。
【案例評析】
某業公司與某江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之規定,某業公司有權要求某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某江公司主張的『以上級單位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的意見並無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也受理調解結案皆歡喜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顧女士因牙痛到哈爾濱市某醫院口腔科就診,經醫院采取牙齒固定、修復治療以及牙齒聯冠修復粘接後,仍不能緩解,且粘接後疼痛加劇。顧女士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給病人帶來痛苦,要求醫療損害賠償。醫院卻並不認可,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顧女士於2017年11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醫院給付醫療損害賠償金5萬元。
【仲裁結果】
經仲裁庭調解,醫院一次性賠償顧女士3.5萬元。
【仲裁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本案中,雖然顧女士和醫院之間的糾紛不是典型的合同糾紛,但屬於仲裁法規定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因此在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