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0日訊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行為列入了刑事懲治范疇。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齊齊哈爾各級法院認真履行刑事審判職能,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依法依規審理涉酒駕犯罪案件,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作用。全市公、檢、法各部門不斷加強酒後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預防工作,共同宣傳倡導遵守法規、文明駕駛、拒絕酒駕的良好社會風氣。
今年1月9日上午,齊齊哈爾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齊齊哈爾近幾年涉酒後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通報,使社會各界了解齊齊哈爾政法機關對涉酒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和酒駕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性,共同遏制酒駕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穩定。
案件數量趨於穩定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從近三年的統計數據來看,齊齊哈爾涉酒駕犯罪案件數量趨於穩定。
醉駕入刑後,相關部門加大了對酒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市法院審理的涉酒駕犯罪案件從2012年的331件驟增至2014年的1810件,增加了近6倍。從2015年起涉酒駕犯罪案件開始下降並趨於穩定,2015年審理1355件,2016年審理846件,2017年審理822件。
這些統計數字說明,在強大的法律威懾和公民法治意識提高的情況下,酒駕犯罪行為已明顯減少,但在今後一段時期內仍會時有發生,安全意識的弦仍要時刻緊繃。
2017年男性涉案率高達99.51%
從2017年全市法院審理的822件涉酒駕犯罪案件來看,822名被告人中僅有4名女性,男性佔比高達99.51%。從年齡結構來看,822名被告人中30歲以下的有97名,佔比11.8%;30歲至50歲之間的有519名,佔比63.14%;50歲以上的有206名,佔比25.06%。從受教育程度來看,822名被告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數為693人,佔被告人總數的84.3%。這只是2017年的司法統計數據,並不代表哪一類人實施酒駕行為的幾率更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2017年的822名涉酒駕犯罪案件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已經72歲,最小的纔17歲,不論性別、年齡和文化程度如何,只要實施了酒駕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刑罰打擊力度不減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判處有酒駕行為的被告人3023人,其中只有260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適用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僅佔被告人總數的8.6%。對涉酒駕犯罪的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適用率,明顯低於其他刑罰相近犯罪,始終保持著對涉酒駕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除危險駕駛罪案件外,全市法院2015年至2017年共審理了842件交通肇事罪案件(2015年321件、2016年250件、2017年271件),其中被告人酒駕的案件有111件(2015年44件、2016年34件、2017年33件),每年仍有13%左右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是因被告人酒駕導致的。
近三年審理的涉酒駕犯罪案件中,因酒駕共造成237人傷亡、財產損失二千餘萬元。
麻痺大意僥幸心理是主因
針對醉駕入刑後酒駕犯罪行為雖有明顯下降但仍時有發生的情況,市中院根據近年來對相關案件的匯總分析,總結出三點主要原因:
一是『酒文化』影響根深蒂固,拼酒、勸酒等不良風俗習慣是引發酒駕的主要原因。特別是中青年男性缺乏自我約束力,酒後逞強心理嚴重,是實施酒駕犯罪行為的主要群體。
二是駕駛者麻痺大意、心存僥幸的心理成為酒駕屢禁不止的重要因素。許多被告人在一兩次酒駕僥幸沒有被執法機關發現後,對酒駕的後果更加不以為意,最終導致自身受到刑事處罰甚至釀成嚴重交通事故。
三是對酒駕會受到嚴厲處罰的法律宣傳還不夠普及和深入。特別是對廣大農村和文化程度較低、年齡較大群眾的宣傳普及率不高,有的被告人以為酒駕不開出村子就不違法,有的被告人以為酒後駕駛摩托車或電動車不屬於酒駕,直到被執法機關查獲纔得知自己違法。
加大宣傳提高意識
在今後的工作中,全市政法機關在進一步加大對涉酒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還將通過庭審網絡直播、進村屯社區公開宣判等司法公開形式對廣大群眾進行普法宣傳教育,達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值此新春佳節即將來臨之際,全市政法機關呼吁廣大群眾,要珍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切實提高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杜絕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為推進平安鶴城、法治鶴城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的哥酒後開出租,撞死行人被判刑
2014年7月26日20時30分,出租車司機王某酒後駕駛出租車,在克山縣北大街福多多水餃飯店路口,將行人劉某某(歿年58歲)撞傷,劉某某在住院期間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經檢測,王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310mg/100ml。
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61089.54元。
案例二 醉駕肇事打警察,妨害公務被並罰
2016年4月29日20時許,呂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甘南縣中醫院西側十字路口處與一輛電動車相撞。甘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處理事故時對呂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發現其達到醉酒標准,遂將其帶回進行血液檢測和信息采集。呂某某拒不配合,對工作人員進行謾罵和言語威脅,並將工作人員孫某某打傷。經檢測,呂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304.8mg/100ml。
被告人呂某某因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萬元;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萬元。
案例三 農合站長酒後駕車,既被判刑又丟公職
2014年12月25日20時,依安縣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總站原站長牟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依安縣依安鎮城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依安縣第四小學後面道路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1mg/100ml。
被告人牟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故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牟某某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案例四 酒後駕車載同學,新年聚會成永別
2017年1月8日22時許,宋某某(21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搭載同學王某某(21歲)、邵某(21歲)、艾某某(22歲)、毛某某(23歲)四人,沿饒訥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691公裡加215米處時,車輛先後撞擊到道路中間的警示標志和公路橋頭上,造成王某某死亡,邵某、艾某某重傷二級,毛某某輕傷一級,宋某某也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檢測:宋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1mg/ 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某飲酒後駕駛未經檢驗的機動車,行駛中不注意觀察瞭望,超速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4人受傷,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並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48149.95元。該案已於2018年1月8日宣判。
案例五 女司機午夜醉駕,雖逃逸難逃法網
2017年2月13日23時許,郝某某(女)酒後駕駛小型轎車,從齊齊哈爾建華區湖畔家園出發,途經新江路、雙華路、民樂路、建設大街、中華路,沿中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皮毛廠街交叉路口時,與前方等紅燈的孫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尾部相撞。事故發生後,郝某某駕車離開現場,孫某某報警後尾隨其至鐵鋒區南太小區,民警趕到將郝某某抓獲。經鑒定:郝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53.9mg/100ml。事後,郝某某賠償孫某某經濟損失8000元。
郝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例六 七旬老翁醉駕出事故,『自行車』超標成機動車
2016年9月26日14時許,張某財(70歲)酒後駕駛『燃油助力自行車』馱載張某峰,沿龍沙區永安立交橋由南向北行駛至立交橋北口時,與前方由南向東右轉彎的劉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某財、張某峰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張某財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5.1mg/100ml;其駕駛的『燃油助力自行車』屬於機動車范疇內的『兩輪輕便摩托車』。
被告人張某財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從輕處罰。故依法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