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2月13日訊 12日,生活報記者從哈市市場監管局召開的冬季旅游市場網絡經營行為規范指導約談會上獲悉,該局網監處就網絡冰雪旅游服務和相關的旅游商品市場監測中發現共性問題,約談經營網上產品的旅游公司,規范指導其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了解,網監處近期對哈市線上旅游公司進行專項監測,提醒消費者如線上旅游平臺廣告宣傳、合同條款等存在這7個違規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據介紹,哈市市場監管局要求經營網上產品旅游公司必須在春節前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存在問題要立即整改,銷售線上旅游產品時不得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必須在網頁的明顯位置標注旅游產品的價格,明示產品的內容和服務。不得利用線上低報價、線下加價的手段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在已標明價格的旅游產品的標價上以打開對話欄的形式,對價格設置限性條款。
另外,線上宣傳旅游產品時不得發布各類欺詐消費者的虛假旅游信息;對旅游景點的宣傳上不得使用誇大事實和『最好、最美』等絕對用語吸引消費者;不得通過其網站誇大其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或者是采用虛構的服務項目吸引消費者購買旅游產品。
網絡旅游平臺經營者應對平臺內商家活動進行監督,春節期間開展促銷活動時,必須在顯著位置公示促銷活動細則。
線上旅游產品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主要體現如下:
1.『堵車、壞車等不可抗力產生的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合同法》中對不可抗力的說明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堵車、壞車是可預見並且能夠避免的,不能等同於不可抗力,進而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
2.『退費以景點與旅行社的協議價為退費標准』。
依據《消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消費者在進入景點前有知曉費用標准的權利,並且在退款時有權利要求旅行社提供相關票據和說明來證明協議價的金額。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形成阻斷的景點、行程,領隊有權對行程做出調整變更』。
依據《旅游法》『因不可抗力影響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做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應事先與消費者做出說明,在征得消費者同意之後做出變更調整。
4.『中途退團未產生的門票、所剩團款不退』。
《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游者』。因此,類似說法可以定性為霸王條款。
5.『贈送項目不做調換,不退費』。
依據《消法》的適用原則,對於贈送的項目,旅行社可放棄收費的權利但不能規避應盡的義務。贈送服務是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其他收費服務共同組成完整的旅游行程,應與收費服務項目具有同等地位和性質。
6.『景區門票遇政府政策性價格調整,客人現付票差』。
《旅游法》中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因此在發團前,旅行社應知景區價格有所調整,應提前告知游客。
7.『單男單女自補房差或安排三人間』。
《旅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於原定標准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由於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原因出現單男單女,或者居住標准高於原定標准,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旅游經營者自行承擔,而不得轉嫁給居住單人房間的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