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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一則新聞提醒有車族 私家車借出去可能傾家蕩產
2018-03-08 14:37:34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張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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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3月8日訊 人們常說媳婦和車不外借,但是有車族的車大部分都被朋友借過,借出去的車送還時,偶爾出現剮蹭還算小毛病,近日朋友圈轉發的一則信息,稱一女子因為借了一次車,把房子都進行抵押還債。

  『我家的車朋友經常以各種借口借走,我面子短,不好意思拒絕,偶爾車被送回來的時候,會發現一些小的傷痕,說實在的挺心疼,可是朋友再開口借時,我還會答應。』市民吳楠提起朋友借車一臉無奈。

  『朋友借車出了交通事故,當然是誰開車誰負責。我好心借朋友車,難道出了事情我擔責嗎?』市民林濤對借出去的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要承擔責任十分不解。

  7日,記者在朋友圈看到了這樣一則新聞,『一女子因為借了一次車,把房子給抵押還債。』事情的經過是,袁某用借的車輛醉酒駕駛,將行人胡某與劉某撞倒,致胡某和劉某重傷,袁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袁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劉某的家屬遂將肇事司機袁某、車主胡某紅以及胡某紅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轎車的車主胡某紅將車輛借給駕駛證已過期的袁某使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判決袁某除去已賠償的部分,還應賠償劉某家屬事故損失52.3萬元,胡某紅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袁某醉酒且持有過期的駕駛證駕駛車輛,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胡某紅用一處房屋作價30萬元抵償給劉某家屬,袁某現金賠付22萬元。袁某、胡某紅還共同出具欠條,承諾額外賠償3萬元,在兩年內付清。

  此外,袁某與另一受害人胡某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其經濟損失8.9萬元。

  或許,有人認為:把車借給別人,發生事故後應該由借車人負責。按照我國《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哪些情況下車主有責任呢?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還有一種情況是車主未購買交強險,進而使第三人無保險保障,車主存在過錯,此時車主、實際使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車主在車輛出借時一定要三思而行,不要因為自己的不好意思,惹上麻煩。

責任編輯:王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