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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權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法官: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2018-03-30 21:18:54 來源:東北網  作者:付建國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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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3月30日訊(付建國 記者 佘雨桐) 法院組織拍賣會時,半路『殺出』一名承租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法院強制執行,使得拍賣程序擱淺。那他真的能阻止法院的強制執行嗎?近日,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案情回顧:承租人緊急攔截拍賣會

  大慶一市民蔡某與大慶某公司發生運輸合同糾紛,鬧了很多年,並最終訴至法院。2015年3月,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決。宣判不久,該民事判決書便發生了法律效力,並於2016年3月29日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高新區法院於2016年5月11日查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位於大慶市某地一處面積為659.14平方米的房屋一處,並於同年9月13日對涉案的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4780700元,隨後進行了兩次拍賣,但結果都流拍了。

  在高新區法院准備第三次拍賣時,市民周某於2017年2月10日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購買權,阻止法院拍賣這套房子。

  法庭交鋒:不合理代價背後是80多萬裝修費

  隨後,原告蔡某向高新區法院起訴了被告公司和周某,要求准許強制執行被告公司位於大慶市某地一處面積為659.14平米的房屋,並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庭審中,被告周某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但從其提供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上明確顯示著,被告某公司將15個大房間和4個小房間共計659.14平米的房屋,僅僅以年租金8萬元價格出租給被告周某,明顯遠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格。

  原告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則》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間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合同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承租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公司辯稱,該公司對涉案房屋擁有所有權及對外出租的權利。在2013年簽訂租賃合同前,該房屋的用途為閑置車庫,沒有任何經營價值。後與周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不僅僅約定對房屋進行租賃,也約定了對房屋改造進行。改造項目包括外牆立面、門窗及室內水、電、暖、下水、裝潢等,根據預算裝修價格大概為86萬元。被告某公司與周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真實合法,且周某已經實際佔有該房屋,不存在任何惡意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周某辯稱,2016年8月,高新區法院執行局還沒有對房屋進行拍賣。被告周某自2013年開始租賃該房屋,每年房租8萬元。從被告某公司欠被告周某的裝修款裡衝抵。被告周某對該房屋有優先購買權。被告周某還承擔這個房屋裝修的費用和水電暖的費用,裝修共花了80多萬元。

  法院判決:原、被告主張均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周某、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對於原告要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其所享有的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不足以排除原告對該房屋強制執行的權益,故對於原告要求准許強制執行位於大慶東風新村某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3月14日,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蔡某執行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位於東風新村某區的房屋;駁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郭佳雪介紹說,被告周某作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法院之所以沒有支持他的抗辯,是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購買這套房產,在法院組織拍賣時,被告仍然可以優先購買。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