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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東祥"遭遼寧"東祥"商業詆毀獲賠30萬
2018-04-20 21:50:54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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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4月20日訊(記者 佘雨桐 編輯 王艷) 4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全省法院2017年度審結生效的《東祥金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十大知識產權訴訟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東北網記者 蕾蕾 攝

  『哈東祥』與遼寧『東祥』多年之爭

  中國人民銀行東北區行於1949年分別在哈爾濱、沈陽設立以『東祥』為字號的國營金店,哈爾濱國營金店於2005年改制為哈爾濱市東祥金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東祥金店),沈陽國營金店於2002年轉讓給張某,張某於2003年成立遼寧東祥金店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東祥金店)。沈陽國營金店的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40類、第14類和第35類);『』(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14類和第35類),由張某受讓,許可遼寧東祥金店使用。後張某於2007年至2013年間獲准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第40類)『』注冊商標,許可遼寧東祥金店使用。

  哈爾濱東祥金店於2008年至2011年間獲准注冊『』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14類、第40類和第35類)。2013年7月,哈爾濱東祥金店被認定為『哈爾濱老字號』和『龍江老字號』。而遼寧東祥金店的『』『』注冊商標及注冊並使用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的『東祥』商標先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後遼寧東祥金店對『』注冊商標提出異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裁定。遼寧東祥金店不服,向北京一中院起訴,該院於2015年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爭議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判後,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哈爾濱東祥金店均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於2015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哈爾濱東祥金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裁定。2015年6月,遼寧東祥金店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重新作出裁定前,在某媒體刊登《關於停止使用『哈東祥』商標的鄭重聲明》,主要內容為:遼寧東祥金店以哈爾濱東祥金店『哈東祥』系列商標近似不應獲准注冊為由提起商標異議,北京高院已作出終審判決,支持遼寧東祥金店主張。『哈東祥』商標的使用行為涉嫌侵犯遼寧東祥金店『東祥金店』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謹請相關主體立即停止使用、加盟、宣傳『哈東祥』品牌。遼寧東祥金店還於2015年6月對哈爾濱東祥金店36家加盟店作出《關於停止使用『哈東祥』商標的告知函》,內容和聲明相似。

  法院:遼寧東祥散布虛假信息構成商業詆毀

  哈爾濱東祥金店訴至法院:要求遼寧東祥金店立即停止針對哈爾濱東祥金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105萬元。遼寧東祥金店亦提出反訴,要求哈爾濱東祥金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行為,賠償遼寧東祥金店損失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哈爾濱東祥金店『哈東祥』注冊商標存在與遼寧東祥金店的『東祥』系列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或類似的情形,但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還應當綜合考慮哈爾濱東祥金店的歷史淵源以及對『東祥』標志擁有的正當權益,而不應當片面適用法律。遼寧東祥金店作為與哈爾濱東祥金店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重新作出裁定,『哈東祥』注冊商標並未被撤銷之時,通過《鄭重聲明》和《告知函》向社會公眾及哈爾濱東祥金店加盟商散布『哈東祥』注冊商標已經被撤銷,『哈東祥』商標的使用行為涉嫌侵權,其所實施的私力救濟已超過了合理范圍,已對哈爾濱東祥金店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詆毀。

  據此,法院判決:遼寧東祥金店停止損害哈爾濱東祥金店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及其商譽的行為,賠償哈爾濱東祥金店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30萬元並在某媒體顯著版面位置連續三日登載消除影響的啟事,駁回遼寧東祥金店的反訴請求。

  據了解,本案明確了商業詆毀的法律邊界。對於老字號企業之間的權利衝突,應當在尊重歷史、分享成果、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合理保護。在老字號企業雙方的注冊商標仍有效,且競爭對手對於該商標的使用有歷史淵源和合法基礎的情況下,經營者因雙方糾紛而實施的私力救濟應以不超過合理范圍為限。對經營者為防止侵權而未盡注意義務,向社會公眾及競爭對手加盟商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應認定不具有善意,構成商業詆毀。

責任編輯: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