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28日訊 27日,生活報記者從哈爾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獲悉,《哈爾濱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交易規則(暫行)》已經正式公布並實施。該規則明確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的原則:尊重原經營權屬性不變原則,鼓勵出租汽車企業接收個體屬性經營權。轉讓遵循公開、公平、透明原則,受讓方的確定按照價高者得原則,在具備同等受讓資質的條件下,經營權歸價高者得。規則正式實施後,所有巡游出租汽車交易行為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明確了辦事流程、轉受讓雙方需要准備的材料和辦理時限。交易中心僅向交易雙方收取成交價款的0.2%作為服務費。
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前提條件
1、具備合法出租汽車經營權許可,相關營運證照齊全;
2、不欠繳經營權有償使用金;
3、所轉讓經營權不在涉訪、涉訴糾紛處理期間。個人受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條件
1、具有相應購車資金或符合要求的車輛;
2、具有哈市核發有效的巡游車駕駛員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並具備從事營運活動的能力;
3、出租汽車駕駛員運營服務考核合格等級以上(新取得從業資格的除外)
4、未發生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行為;
5、未發生情節惡劣的違法、違規行為
6、未有嚴重失信行為,未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7、本人名下未有哈爾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證》;8、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
責任編輯:楊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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