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該法中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款,共三個法條內容采納吸收了雞西法院的經驗做法。
其中,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倡導和實行由司法行政機關主導人民陪審員抽選工作,構建公安機關配合、司法機關抽選、人大機關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聯動式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是雞西法院作為試點單位初始階段就進行的創新性實踐和探索,它改變了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出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規定,改人民法院主導抽選為司法行政機關主導。
而該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是雞西法院具有創新性、前瞻性的首創建議。
今年3月,雞西中院人民陪審辦主任曹彥林同志參加了最高人民法院與英國駐中國大使館合作項目『中—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研討會』。會上,曹彥林作為3名法官論文交流者之一,作了《關於陪審制度參審案件范圍探析》交流發言。該篇論文所闡述的觀點要義是『公益訴訟以其重要的的社會功能而顯示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彌補了傳統三大訴訟的缺陷,使廣大人民積極參與到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來,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補充。而采用陪審制無疑系破解公益訴訟所具有的敏感性、影響力特質較為現實的、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應當重新審視陪審制度的功能價值,從立法層面考慮逐步明確和完善公益訴訟實行陪審制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於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引發與會人員的關注與肯定。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提交的《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中,兩次提及雞西法院在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充分肯定了雞西法院在試點工作中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