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4日訊 5月22日,大慶市招考辦工作人員對考生在高考中出現『違規』行為及後果進行了詳細解答。
考試時互打暗號和手勢的就算違紀
考生有以下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包括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未經過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的將被取消成績
按照規定,考生有以下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它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其它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故意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將被終止考試
按照規定,考生及其他人員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及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將被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行為取得的『成績』可視為無效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市招考辦要求各縣區考前組織考生學習《考試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遵守各項規定,遵守考試紀律,尊重監考教師,做到誠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