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2日訊(記者 佘雨桐)雞西市某線路客車車主因臨時有事,找了一個司機替他一天班。結果替班司機出了車禍,惹上8萬多元的賠償官司,車主把替班司機告上了法庭。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車主、替班司機分別承擔30%和70%的賠償責任。近日,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冷某是一名大客車車主,郭某是該線客車的『專屬』替班司機,日結工資200元。2016年2月2日,冷某因有事找到郭某讓其替自己一個班。郭某當天下午駕車沿西郊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梁家村某食雜店門前時,由於躲避前方掉頭的一輛面包車采取措施不當,往右側打方向後與北側路邊的食雜店牆體相撞,致客車、食雜店牆體和屋內物品損壞,客車內2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交管部門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郭某在此事故中負全責,屬於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況。
替班司機被判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事發後,車主冷某積極配合救治,配合保險公司就後續賠償問題進行多次訴訟與調解,保險不能理賠部分,由冷某墊付賠償金86032.93元。冷某賠償後向替班司機郭某進行追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車主冷某與替班司機郭某系僱傭關系,冷某墊付事故賠償金後向郭某追償應予支持。但冷某在僱傭郭某替班開車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告知車輛存在制動不明顯情形而未告知,應負次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判決替班司機郭某給付車主冷某墊付賠償款的70%即60223.05元。
法官釋法:替班司機郭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車主冷某因事不能出車,臨時僱傭郭某替班開車,工資日結,郭某受僱後在指定線路開車,故雙方僱傭關系成立。郭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門認定為全責,車主冷某在墊付賠償款後向有權向郭某進行追償。機動車制動系統不靈敏,冷某未告知郭某,郭某作為有20多年駕齡的司機,接車直至發生事故時,都未向車主冷某提出車輛制動系統不靈敏,其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