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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毒品犯罪案件下降57.58% 
2018-07-13 10:00:31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郎冰 於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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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7月13日訊 制販毒品近兩噸14名被告人被重判。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間,被告人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等人先後在四川省雙流縣、郫縣等地提煉麻黃素500餘千克,販賣給被告人廖建忠300餘千克,其餘麻黃素分別販賣給他人。被告人廖建忠將150餘千克用於制造毒品,其餘麻黃素被販賣。

  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間,被告人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伙同他人以化學制劑合成的方法在郫縣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1200餘千克,販賣給被告人廖建忠150餘千克、廣州『胖子』100餘千克。伍賢友得知廖建忠被抓獲後,指使羅來忠將600餘千克甲基苯丙胺衝入下水道銷毀,其餘334.342千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機關收繳。

  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間,被告人廖建忠伙同他人在四川省雙流縣、仁壽縣等地,使用從伍賢友、羅來忠處購得麻黃素制造甲基苯丙胺113餘千克並全部販賣,使用從伍賢友、羅來忠處購得甲基苯丙胺提純出50餘千克甲基苯丙胺並將其中大部分予以販賣。廖建忠被抓獲後,公安機關從其住處、租房處收繳麻黃素10.343千克,大袋裝白色晶體狀甲基苯丙胺90.33千克,小袋裝白色晶體狀甲基苯丙胺10.83千克,3袋淡黃色晶體狀甲基苯丙胺淨重63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4.72克。

  綜上,被告人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1200餘千克,非法買賣制毒原料麻黃素500餘千克,廖建忠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253.963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72克,非法買賣制毒原料麻黃素150餘千克。

  裁判結果: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共謀後糾集他人販賣、制造甲基苯丙胺,並非法買賣制毒原料,三人行為均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廖建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同案其他10名被告人作出判決。宣判後,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廖建忠等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廖建忠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伍賢友、羅來忠、蔣忠明、廖建忠死刑。

  知法犯法掩護運毒入獄患病前途盡毀

  2011年7-8月期間,被告人陳天喜(已判刑)用其所有的小型轎車攜帶內藏甲基苯丙胺的乾制海產品,由被告人陳永久駕駛至廣東省深汕高速公路汕尾出口一加油站內,以每克215元的價格販賣給同案被告人張殿鵬(已判刑)甲基苯丙胺6000克。2012年1月1日,陳天喜用其所有的小型轎車攜帶內藏甲基苯丙胺的2大包蝦乾,由被告人陳永久駕駛,從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出發,行駛至深汕高速公路內湖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收繳甲基苯丙胺9875.69克。

  裁判結果: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永久明知同案被告人陳天喜攜帶毒品而為其駕車運輸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陳永久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陳永久服判,不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核准對陳永久的死緩判決。

  女大學生交友不慎沾染毒品悔恨終生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齊某(已判刑)電話聯系盧某(已判刑)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盧某將約0.8克冰毒裝在一張折好的面值一元的人民幣內,讓其女友陳某(1998年出生)將冰毒送給齊某。陳某在明知一元人民幣內是冰毒的情況下,在某網吧門口將冰毒交到齊某手中,並替盧某收取齊某毒資700元。一星期後的一天,龐某聯系齊某購買冰毒用來吸食,齊某在盧某處取得1克冰毒,將冰毒裝在一個首飾盒內交給陳某,由陳某利用出租車將該首飾盒捎給龐某,龐某取得藏有毒品的首飾盒後將900元毒資匯入陳某的銀行卡內。2015年元宵節左右的一天,齊某電話聯系盧某購買冰毒,盧某將約0.3克冰毒裝在一個刮胡刀內,讓陳某送到某網吧吧臺,後齊某讓人將刮胡刀取走。綜上,被告人陳某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共參與販賣冰毒3次,共計約2.1克。

  裁判結果:

  甘南縣人民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考慮到其系初犯且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可予減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宣判後,被告人陳某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利用懷孕掩護犯罪沾染毒品殃及幼兒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楊威從天津購買約10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後與被告人巴文柱一同回到我市,用於二人吸食和販賣。2015年12月中下旬,巴文柱從天津購買約20克冰毒帶回我市。被告人金汝實多次向楊威購買毒品吸食或介紹他人購買毒品,將毒資匯入楊威銀行賬戶後,巴文柱便將毒品交給金汝實,由金汝實將毒品轉交給購毒者。2016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將金汝實抓獲,在其身上查獲冰毒1.99克。同日,公安機關在金汝實的配合下將被告人楊威、巴文柱抓獲,並在楊威、巴文柱共同居住處查獲冰毒12.8克,在巴文柱身上查獲冰毒2.02克。因楊威當時已懷孕臨近分娩,公安機關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2016年1月底,楊威生下一名男嬰。在取保候審期間,楊威於2017年1月份潛逃至天津,同年5月17日被再次抓獲,因在潛逃期間再次懷孕,對其繼續取保候審。

  裁判結果:

  龍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巴文柱、楊威、金汝實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巴文柱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此次再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金汝實歸案後如實供述,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是立功,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巴文柱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楊威有期徒刑7年零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金汝實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宣判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