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日訊(記者 張雋珊)日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正式下發,通知明確,哈爾濱市市區(不含縣市)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實行按戶征收,即每戶為1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每戶每月繳納1.50元;每戶超過1人的,最高按2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3.00元。
通知明確,按照相關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哈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更名為城鎮垃圾處理費,並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企業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月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准為每人每月0.50元,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4000元。飲食業(住宿餐飲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計收,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4000元。商服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戶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4000元。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均按商服業征收標准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
城市居民個人(含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非納稅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各區城管部門組織征收。納稅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代收。
通知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必須及時上交區級財政,並專項用於支付區城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費用。各收費單位在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時,須開具黑龍江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稅務部門代征使用《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各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應收盡收,堅決杜絕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准等違法違規行為,並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2007年157號令)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