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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安全生產刑事案例發布 三件涉及煤礦瓦斯爆炸案
2018-08-03 17:01: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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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8月3日訊(記者佘雨桐)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審理安全生產領域刑事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涉及到煤礦瓦斯爆炸。

新聞發布會現場。朱丹鈺 攝

  煤礦爆炸造成21人死亡 13名監管人員均獲刑

  2013年至2016年11月,位於七臺河市茄子河的景有煤礦在未參加復產驗收的情況下,經常從事違法生產活動,特別是在采礦許可證過期、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注銷之後,仍繼續違法組織生產。2016年11月29日20時56分,景有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2600餘萬元。

  被告人張某系七臺河市茄子河區副區長兼茄子河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委書記,被告人王某系七臺河市茄子河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茄子河區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被告人李某系茄子河區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兼隱患排查大隊大隊長,被告人劉某、劉某某、王某某、董某分別系該局隱患排查大隊中心河中隊中隊長、安監一科科長、安監員,被告人胡某、鍾某、衛某、連某、金某分別系該局夜查中隊中隊長、二科科長、安監員。被告人張某系紅興隆北興公安分局社區警務隊隊長。

  事故調查組認定,此起事故性質為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系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放炮引爆瓦斯;間接原因系煤礦違法組織生產,監管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茄子河區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管工作嚴重不作為,公安機關對火工品的監管檢查工作流於形式。張某、王某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李某負直接領導責任,劉某、劉某某、王某某、董某、胡某、鍾某、衛某、連某、金某、張某負直接責任。事故發生後,張某、王某、李某、劉某、劉某某、王某某、董某、劉衛積極參加救援,並投案自首。胡某、鍾某、金某、張某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

  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和茄子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十三名被告人作為對景有煤礦安全生產及火工品使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宣判後,李某、劉某、王某、董某、胡某、鍾某、劉某、連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李某撤回上訴。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及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正在審理中。

  11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均獲刑

  2013年9月3日,位於雙鴨山市寶山區的宏瑞煤礦私自增開采煤片區,采用隨時打設假密閉,隱藏相關管線的方式在批准復工范圍之外違規組織生產。同年10月18日10時50分,宏瑞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00餘萬元。

  被告人付某、趙某、黃某、陳某分別系雙鴨山市宏瑞煤礦礦長、通風礦長、安全礦長和采煤礦長。被告人朱某、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分別系雙鴨山市寶山區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駐宏瑞煤礦安全監督員、該局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三中隊中隊長、副中隊長、監察員,對宏瑞煤礦負有監管職責。

  事故調查組認定,此起事故性質為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系宏瑞煤礦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岩石震蕩撞擊雷管產生爆炸而引起瓦斯爆炸,付某、陳某、黃某、趙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間接原因為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朱某、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在監管工作中均未能發現宏瑞煤礦利用打設假密閉的方式私增生產區域進行違規作業,朱某在事故發生當日無故脫崗。

  事故發生後,付某、陳某、黃某、趙某組織開展救援,並投案自首;朱某、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犯罪。

  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付某、趙某、黃某、陳某對宏瑞煤礦生產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責任,四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朱某作為煤管局駐礦監督員,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發生重大事故,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付某、趙某、黃某、陳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分別判處朱某、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個月。宣判後,朱某、王某、楊某、劉某、牛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煤礦違法違規生產發生爆炸造成19人死亡 7名被告均獲刑

  被告人鄒某、楊某、宋某、楊某、劉某分別系鶴崗市向陽區煤礦實際投資人、礦長、通風礦長、生產礦長、技術礦長。被告人陳某、高某分別系鶴崗市十金源礦業集團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向陽區煤礦的生產、安全工作及技術工作。

  向陽區煤礦隸屬於鶴崗市十金源礦業集團。該礦在防滅火管理不到位,安全、技術管理混亂,應急管理不力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的情況下,違法違規組織生產。2015年12月16日,向陽區煤礦在發現井下有一氧化碳氣體滲出的情況下,仍然冒險組織人員入井作業。當日14時24分,向陽區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00餘萬元。事故調查組認定,此起事故性質為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系礦井內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采區內煤炭自燃,引起瓦斯爆炸;間接原因系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不力。鄒某、楊某、宋某、陳某、高某、楊某、劉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七名被告人積極參加救援並投案自首。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鄒某、楊某、宋某、陳某、高某、楊某、劉某作為向陽區煤礦的實際投資人、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七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宣判後,七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及的監管部門相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案件正在審理中。

責任編輯:趙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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