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4日訊(記者 佘雨桐)哈市市民小梁為追女孩,向好友小李借保時捷橕面子,結果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車輛經維修後,小李向小梁索要車輛貶值的損失,小梁拒不給付,故小李申請仲裁。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給出仲裁結果,駁回小李仲裁請求。

2016年6月,小李將自有價值96萬的保時捷車輛借給小梁追女孩橕面子用,出借期間,車輛發生交通肇事,經交警部門判定小梁承擔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小梁支付了8萬多元的保時捷修理費。車輛經維修後,小李又向小梁索要車輛貶值的損失10萬元,小梁拒不給付。雙方協商未果,小李向哈爾濱仲裁委申請仲裁。
哈仲裁委仲裁庭認為,小李請求的關於車輛貶值的損失不應當得到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表述為,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哈爾濱仲裁委據此給出仲裁結果,仲裁結果駁回王某仲裁請求。
哈仲提示,車輛發生肇事後,對於車輛價值貶損的賠償,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持謹慎態度。借車有風險,豪車更需謹慎。(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