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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裝』尋人 查秘密賬戶 哈爾濱法院審結涉企案9000餘件
2018-08-28 17:57: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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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8月28日訊(記者 佘雨桐)記者從哈爾濱市法院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8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審理涉企案件14805件,已審結9321件,涉及爭議標的額達340億,涉企案件一審平均審限比法定審限短96天,二審平均審限比法定審限短36天。

  發布會通報了法院利企便民改革新舉措,並發布五起典型案例,案例涵蓋妥善化解勞資糾紛,妥善解決涉民生案件,依法裁判合同糾紛,高效保全維護企業權益、平等保護市場主體權利等各個方面,相關案件在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發展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一:化解國有企業與80餘名業主的糾紛

  2010年於某某等80餘名業主與某建設公司簽訂了《哈爾濱市單位自建職工住房內銷合同書》,該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5日內,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且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第七條約定: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按照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業主進戶後,某建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前提。於某某等80餘名業主集體訴至法院,要求某建設公司辦理房產證並給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於某某等80餘名業戶的訴訟請求,某建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法律規定,認定某建設公司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的材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因其逾期未辦理,已構成違約。二審法院經查明事實,一方面支持了於某某等業主要求辦理房產證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通過縝密的辯法析理,支持了某建設公司認為於某某等要求逾期辦證違約金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請求。在依法裁判的同時,二審法院主動開展延伸服務,積極與某建設公司溝通,促使其主動為業主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

  這起糾紛的妥善解決,既使經營艱難的國有企業某建設公司避免了進一步的財產損失,也使其與於某某等80餘名業主的矛盾得到化解。在糾紛的處理中,法院著眼於哈爾濱新一輪振興發展,堅持將審判工作置於哈爾濱市經濟發展的大局中思考和謀劃,有效應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帶來的新情況、新挑戰,積極主動溝通,協調穩妥處理。同時,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依法審結涉企案件,為企業發展營造優良環境,依法保障民生權益,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發生,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

  案例二:撤銷政府頒發給個人的林權證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1993年5月,某養殖場與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開發廢棄地沼澤地推建魚池租賃合同》,村委會將村東沼澤廢棄地租賃給某養殖場,租期自2002年至2017年6月1日。其後,雙方又約定將租期延至2042年6月1日。2002年9月,某養殖場因未參加2001年度企業年檢,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3月,村委會與姜某某簽訂了《退耕還林管護承包合同書》,村委會將某養殖場租賃土地范圍內的150畝土地租賃給姜某某用於植樹造林,租期自2003年3月至2073年3月。2003年12月,姜某某向某區政府提出林權登記申請。2006年3月某區政府向姜某某頒發了林權證。某養殖場以某區政府向姜某某頒發的林權證侵害其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該林權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某養殖場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法院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及多方取證,查清了復雜的案件事實,通過准確適用法律,確立了某養殖場的訴訟主體資格,明確其訴訟權利,並依法對已經喪失合法頒證事實基礎的頒證行為予以撤銷,保障了農村小型經濟體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損害。

  訴訟主體資格得到確認,某養殖場的訴訟權利就能夠行使,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就有了保障。作為依托林地資源而生存的某養殖場,林權是企業生存和經營的根本,是企業最為重要的財產,林權證是確定其林權的直接證據。通過本次訴訟,有爭議的林權證被撤銷,林地有了明確的歸屬,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也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案例三:查出企業秘密賬戶讓農民工拿到拖欠數年工資

  由某某地產公司發包、某某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小區工程,張某為施工分包人。因地產公司、工程公司欠付其人工費,張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工程公司給付張某人工費及利息,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張某承擔責任。判決生效後,工程公司、地產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額為1500餘萬元。

  執行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和傳統財產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面對本已無執行希望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放棄尋找財產線索,經多方查詢,終於從張某與工程公司往來轉賬憑證中發現工程公司在北京某銀行開設一個秘密賬戶,該賬戶不在網絡查控系統反饋表中。執行人員當機立斷於次日凌晨趕赴北京,查明該賬戶為工程公司在其集團財務公司開設的內部存款賬戶。法院依法扣劃該賬戶內存款1500萬元發放給張某。就餘款雙方當事人也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實際履行,案件執行完畢。

  本案屬於涉民生案件,執行人員堅持快速執行、主動執行原則,突破傳統財產調查方式,查找到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讓農民工拿到了拖欠數年的工資,案件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采取對被執行人在集團內部財務公司賬戶查控存款的執行行為,拓寬了執行財產的調查思路,為發現並遏制此類規避執行行為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案例四:強制拆除私建房維護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2004年5月,哈市某建築公司構件廠依法取得位於原太平區哈同公路零公裡處的一宗土地使用權。同年,康某某在他人處購買了該宗土地上的私建房屋一處,並於2010年翻蓋擴建。哈市某建築公司構件廠要求康某某拆除訴爭房屋未果,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受案後,判令康某某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15日內拆除其在哈市某建築公司構件廠廠區內蓋建的房屋。判後,康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康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7月哈市某建築公司構件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康某某發出《責令履行指定行為通知書》,責令其拆除訴爭房屋,康某某未自動履行。執行法院再次向其發出《通知書》,限其於2017年11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通知期限屆滿後,康某某仍未自動履行。2017年11月24日,執行法院依法對康某某所有的私建房屋強制拆除。

  案例五:辦案人『扮裝』入企尋法人

  姜某在某企業從事機修工作時,因車間廠長突然啟動電源,機器設備開動,將正在維修設備的姜某攪傷。經仲裁機構裁決,某企業應當於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起15日內一次性給付姜某傷殘補助金、醫藥費等15萬餘元。逾期某企業未履行給付義務。

  姜某依據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初期,被執行人根本不配合法院工作,法官見不到被執行單位的法人,甚至無法進入該企業。面對工作遇到的窘境和申請人姜某去北京上訪的壓力,法院確立了限期執結該案的目標。辦案人經過多方努力,偽裝成推銷人員成功進入廠區。在與廠區的財務人員多次接觸後,辦案人終於見到了被執行單位的法人賀某。賀某起初只同意給付1萬元,遠遠不能滿足姜某的執行要求。在多次做賀某工作仍收效甚微的情況下,法院打破常規提出以不將某企業列入失信名單、不查封凍結其賬戶及財產為條件,要求某企業給付姜某申請執行款項的執行建議。該舉措讓賀某深受感動,最終與姜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完畢,該案圓滿執結。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