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1日訊(田宇光 記者 周秘)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獲悉,為預防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指導制定《關於加強單位場所火災防范的通告》,從即日起,由各區縣消防大隊印發。
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管理人員,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二、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立即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在外牆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嚴禁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嚴禁違規使用塑料綠植、掛花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營業期間嚴禁違規施工,營業結束時應按規定關閉電源、氣源,消除遺留火種。
三、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立即按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防火分隔、防煙分隔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保證24小時雙人值班。
四、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管理。立即組織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油煙道及其線路、管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嚴格落實動火審批制度,嚴禁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照明,嚴禁違規進行電焊、氣焊操作,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電熱設備、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格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個人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嚴禁在建築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開展全員消防培訓演練。立即培訓社會單位宣講員,由單位宣講員定期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消防演練。建立裝備齊全、人員完善的微型消防站,並組織培訓。員工應懂得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逃生和自救。
七、確保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舉辦。
八、嚴禁超員使用。嚴格控制營業期間的人流,並明確疏散引導人員,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住人。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九、配備疏散逃生器材。人員密集場所可以根據人員數量,配備逃生繩、防煙面罩、應急手電等輔助疏散逃生器材。
十、積極舉報火災隱患。公民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積極撥打『96119』舉報電話或者通過有效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各單位需要消防部門開展聯合演練,或者在火災隱患整改過程中需要技術服務的,消防部門將積極配合。同時,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