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8日訊 16日,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現象,市教育局、市綜治辦聯合制定印發了《全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按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方案》內容包括學生欺凌界定、積極有效預防欺凌事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依法依規處置、建立長效機制五大內容。
根據《方案》,我市建立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有市教育局、市綜治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11個部門。
各縣區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絡輿情。
各中小學校將通過加強校內教育、加強家庭教育、加強學校管理、定期開展排查等工作舉措,強化預防體系。其中,中小學校將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方案》中指出,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欺凌事件,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對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對於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
另外,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將納入教育行政乾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將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准,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