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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破壞生產經營一案公開開庭宣判
2018-09-29 15:28:00 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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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18年9月28日,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破壞生產經營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劉某無罪、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民幣2050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

  2015年8月7日,原一審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劉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哈爾濱報達展覽策劃有限公司財物損失人民幣43421元。

  宣判後,劉某提出上訴。原二審法院於2015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某向原二審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其又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8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本案。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期間,劉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劉某行為不構成犯罪,請求依法改判其無罪。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哈爾濱鐵路運輸分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劉某嚴重破壞報達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報達公司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請求法院駁回劉某的申訴請求。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報達公司以劉某的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提出賠償的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的規定,改判劉某無罪,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民幣2050元。

  宣判後,合議庭向劉某及其辯護人、報達公司訴訟代理人、出庭檢察員送達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

責任編輯:呂博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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