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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旅游業明碼標價規定(試行)下月起施行
2018-10-09 11:22:17 來源:生活報  作者:袁成亮 劉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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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10月9日訊 8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黑龍江省旅游業明碼標價規定(試行)》發布。《規定》要求省內旅游經營者必須明碼標價,並在醒目位置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該《規定》11月1日起施行,試行1年。

  A旅行社

  提供單獨收費導游服務應明碼標價

  旅行社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旅游線路產品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發布的信息應當列明線路名稱、總報價、詳細行程安排及時間、交通工具及檔次、食宿條件及標准、景點門票組成、參團優惠條件及折扣、旅游者自費項目提示、代收費用項目及標准、旅行社服務承諾和備注說明等。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有償導游服務並單獨收費的,應對導游服務價格進行明碼標價,包括導游服務價格、計價單位、服務標准等內容。

  B景區

  應公示淡旺季起止時間及收費標准

  區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區應公示淡旺季起止時間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旅游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交通運輸服務(纜車、觀光車、游船、電梯等)價格信息。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設置收費公示牌,在停車場車輛進出口處公示,內容包括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准、收費時限、免費停放時間等。提供導游解說服務的旅游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導游解說服務價格信息,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計費單位及收費標准等。旅游景區向游客收取費用的各類游樂項目應在售票處明碼標價。

  旅游景區除應在對外公布的標價牌、價目表上公示門票價格外,還應當將門票價格印制在票面的顯著位置,不得以加蓋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

  C旅游商品

  促銷未銷售過的商品不得使用『原價』

  旅游商品包括:與旅游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當地特產、旅游紀念商品等。《規定》要求旅游商品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在所經營商品的展示位置明碼標價,並應做到商品與標價簽相符。標示內容包括商品名稱、計價單位(如個、件、盒、千克等)及價格、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

  同一櫃臺銷售不同價格的同一類商品時,可使用大小標價簽配合標價。在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采用自選方式售貨的,應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位。

  旅游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旅游經營者以降價形式促銷商品的,應當標明降價原因、降價起止時間、原價及現價等內容;采用饋贈物品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如實標明饋贈物品品名、規格、型號和饋贈數量,或展示饋贈物品的實物樣品。

  D旅游餐飲

  顧客點餐後應實行『餐前消費確認』

  旅游景區及景區周邊與旅游密切相關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公示銷售的各類萊餚、小吃、酒水、飲料、卷煙等商品價格和提供服務的收費標准。

  菜餚明碼標價應當使用菜譜、菜餚展臺價格牌、牆上圖片菜牌、價格本等方式標示,標示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不得采用『時價』『面議』等模糊標示。同一道菜餚在同一家經營場所以不同方式標示的價格應當一致。

  旅游餐飲經營者提供給消費者自願選擇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包括單獨計費的紙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關服務)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旅游餐飲經營者應當實行『餐前消費確認』,在顧客點餐後,將菜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標注在二聯點菜單上,現場交消費者簽字確認後方可下單上菜,同時應將結算聯交給消費者。結算時,按照點菜單上消費者確認的價格進行結算。

  E住宿

  客房內商品應明碼標價免費要標明

  住宿業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的收費應當明碼標價。需要收取的任何費用都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客房價格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包括客房類型、當日房價、計價單位、客房結算起止時間等。房價是否含早餐,應予以標示。實行淡旺季價格的,應明確公示淡旺季的起止時間及價格調整幅度,並嚴格執行。

  客房內提供的商品、餐飲和其他服務等,應當用價目表或標價簽明碼標價,免費品應予以標明。提供停車服務需單獨收費的,應采用收費公示牌在停車場車輛進出口處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車輛類型、計費單位、收費標准、收費時限等。

  此外,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並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