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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2018-10-12 14:56:48 來源:東北網-黑河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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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關於邀請公眾參與《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公告

  《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布,現公開邀請部分社會公眾參加《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歡迎對聽證事項有明確意見和建議的各界人士踴躍報名參加。

  一、聽證會時間2018年10月23日下午1時30分。二、聽證會地點市政府法制辦三樓會議室。三、聽證會內容關於《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確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合理及可行。重點對條例中涉及的特殊熱費收取、供熱溫度、責任劃分等規定是否合法、合理進行聽證。

  四、報名辦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報名參加聽證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的,由1人作為代表參加聽證會。

  自即日起接受電話或者現場報名。報名電話:7773090。報名地址:王肅街248號市政府法制辦三樓313室。

  報名時間截止2018年10月22日。市政府法制辦將根據報名情況確定30名參加聽證會人員。

  注:《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可見《黑河日報》10月12日三版或者進入郵箱(heihelifa@ 163.com;密碼:164300)下載。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確保供熱安全穩定,規范供熱采暖行為,保障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黑河市區及其所屬各縣(市、區)城市供用熱管理。

  第三條[主管部門]黑河市區及其所屬各縣(市、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用熱管理工作,並應當設立專門執法隊伍。

  財政、公安、環保、安監、物價、規劃、國土、消防、建設、房產、民政、電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專項規劃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規定經評審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

  第五條[許可驗收查詢]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要求,並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供熱申請,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要求,確定該工程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不直接涉及供熱工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查詢工程項目建設范圍內有關供熱設施以及地下管網的相關情況,施工中可能影響供熱設施以及地下管網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證供熱設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條[供熱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供相應的替代設施及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涉及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共用的供熱管網和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

  城區內的換熱站、換熱機組等屬於公共設施,任何單位不得收取物業費、管理費等。

  第七條[供熱設施保護]在城市供熱設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敷設管線;(二)開孔挖渠、挖坑取土、植樹;(三)打樁、掘進、爆破作業;(四)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五)傾倒腐蝕性物品,排放污水、廢水;(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八條[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建、擴建、改建建築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標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依法收取並專項用於供熱工程建設。

  第九條[並網改造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按照供熱專項規劃要求,制訂計劃逐步拆除原有分散鍋爐或者將原有分散鍋爐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

  原有分散鍋爐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屋產權人交納;部隊、學校、大型企業廠區等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申請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減免;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原有分散鍋爐和供熱設施經改造後仍用於供熱的,移交給新並網的集中供熱單位使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拆並網工程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准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第十條[供熱運行規定]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十一條[供用熱合同]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於供熱期前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

  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發布的文本。

  未簽訂書面供用熱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暖期的,視為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執行本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熱價核定]熱價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熱價應當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類熱價,並分別核定。居民住宅、居民自用車庫及地下停車位執行居民熱價;除此之外均執行非居民熱價。

  房屋的使用性質與產權證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實際用途為准並執行相關熱價。

  熱價應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調定價程序調定價格。

  第十三條[交費規定]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後,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需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財政撥款單位的熱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供熱單位;非財政撥款單位的熱費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收繳。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十五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或者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供熱面積規定]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應當推行熱計量收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計收,具體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核定。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應當實行計量收費。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特別熱費規定]供熱樓中夾層閣樓(一帶二)熱費收繳執行如下標准: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且有供熱設施的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百收取,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沒有供熱設施的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八十收取;層高低於2.2米且有供熱設施的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八十收取,層高低於2.2米沒有供熱設施的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非居民用戶及車庫按建築面積收費的,應當以建築層高3.2米為基數計收熱費。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正常熱費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體育以及保護建築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

  用戶房屋存在坡頂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米的空間不收取熱費;淨高在1.2米(含1.2米)至2.1米(含2.1米)的空間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五十收取;淨高超過2.1米的空間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百收取。

  地下室、半地下室沒有采暖設施但有供熱管線通過的,非保溫管線按照正常熱費的百分之五十收取,保溫管線按照規定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第十六條[供熱溫度規定]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十八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

  居民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居民用戶所在地社區工作人員和供熱單位進行現場免費測溫。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現場測溫要在連續兩天內完成,每天雙方約定好早、中、晚三個時間段測取三個溫度值,連續兩天測取六個溫度值的平均數即為該居民用戶室內檢測溫度。

  供熱主管部門現場測量溫度時,應當使用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周期的測溫器具,並將測量的時間、地點、居民用戶名稱、設施狀況、檢測器具編號、下次檢定日期、檢測人員、在場人員等信息記錄清晰、完整。

  記錄憑證應為四聯形式,由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居民用戶和居民用戶所在地社區各自留存。

  第十七條[低溫退費標准]由於供熱單位原因未達到供熱標准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戶投訴之時起四十八小時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告知之日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向用戶退還熱費。

  居民室內溫度低於十八攝氏度,高於十六攝氏度(含十六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百分之三十;室溫低於十六攝氏度,高於十四攝氏度(含十四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百分之五十;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百分之百。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非居民用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用戶責任規定]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三)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四)改變熱用途;(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六)改變供熱采暖方式;(七)擴大供熱面積;(八)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質量;

  (九)拒絕供熱單位正常檢修和搶修;(十)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或者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或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導致其室內溫度低於本辦法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盜用供熱系統熱水或者由於室內裝修影響正常檢修和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給供熱單位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法供用熱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資質的組織或者部門進行。

  第十九條[維修責任劃分]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由產權人負責。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居民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由供熱單位負責,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未計入熱費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費。

  居民用戶應當對其室內供熱設施履行安全使用和保護義務。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清洗、除鏽應當委托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為由,拒絕為居民用戶維修、養護室內供熱設施。

  第二十條[故障處理]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當地供熱主管部門。

  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標准的,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二十一條[搶修責任]城市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組織施工並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允許施工單位後期補辦有關佔、挖道審批手續。搶修結束後,應當立即將所佔場地恢復原狀。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況緊急條件下,用戶不能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和相關街道或者社區采取措施入室搶修。搶修後,現場四方負責人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並共同做好用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工作。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用戶應當拆除,不得拒絕。用戶未拆除的,由供熱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二十四小時接待處理用戶報修工作,面向社會予以公示。室溫達不到供熱標准或發現跑、冒、滴、漏等情況時,可直接向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維修或者搶修,並及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涉及的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停熱規定]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接到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按規定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收取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二)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二年)內;

  (三)有陳欠熱費的。車庫、一樓、頂樓、山牆等位置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用戶需要停止供熱的,需征得相鄰用戶同意後,方可申請停熱。

  第二十三條[用熱變更規定]房屋用熱性質變更的,應在供熱期開始之前向供熱單位申請。各行業營業室、辦公室、休息室等與本行業運營相關的場所不得分面積做性質變更。

  房屋產權變更的,產權人應當在變更產權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結清所欠熱費,否則房產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私自過戶的,所欠熱費由現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低保用戶熱費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對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用戶的熱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和居民用戶按比例承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風險防范機制及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防范供熱風險,保證供熱安全。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約束情形]供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銷其《供熱許可證》: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四)擅自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

  (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

  (六)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的;

  (七)環境保護審批手續不完備或者供熱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准的;

  (八)鍋爐不符合節能或者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超過報廢期限繼續使用的;

  (九)供熱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准的;

  (十)《供熱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停止經營活動的其他行為。

  對於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棄管的供熱單位的資產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供熱主管部門擅自變更經批准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供熱主管部門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批准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三)供熱主管部門挪用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

  (四)供熱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不及時受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五)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擅自采購、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建設工程予以驗收備案的;

  (六)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七)市場監管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檢測供熱計量產品,增加供熱單位負擔的;

  (八)未履行本辦法規定其他義務的。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以及相關個人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征得供熱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並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改正、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供熱單位或者熱源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供熱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運行時間少於十六小時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供熱設施超負荷運行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對居民共用或者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護、養護、清洗、除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五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補充說明]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執行。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起草的《黑河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制定好該條例提供參考。

  提出意見時間: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5日。

  意見反饋方式:電話(7773090)、郵件(lifayijian@163.com)、通信(黑河市王肅街248號市政府法制辦綜合科313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