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0月29日訊 日前,省住建廳發布了《關於進一步簡化和完善建設單位辦理質量安全相關手續要件的通知》政策解讀。《通知》規定,簡化和完善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要件。將《省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面證明文件』具體明確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的『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加強對行業管理事中事後監管,減少了三個備案要件:
一是鑒於住宅小區附屬設施不能與住宅單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為確保已經竣工驗收的住宅單體工程盡早交付使用,對單位工程備案時,取消了《省條例》規定的『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但對涉及住宅小區附屬設施備案時仍需提供;
二是鑒於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監理、設計單位已經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中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和項目負責人名章,取消了《省條例》規定的『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只是不作為備案前置要件,不免除出具的責任);
三是鑒於施工圖審查證明文件在注冊時已經出具,在此只提供審查內容變更後原審圖機構出具的施工圖技術審查報告書。
責任編輯:楊禹
圖片新聞
熱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