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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被判賠100多萬 揮霍賣房款不賠償獲刑八個月
2018-11-07 19:27:4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馬歡 佘雨桐
東北網11月7日訊(馬歡 記者 佘雨桐) 近日,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案件公開審理並作出判決。法院以被執行人小光(化名)判決生效後收到售房款33萬元用於個人支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小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牡丹江市愛民區行駛時,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小李(化名)撞倒,造成小李受傷、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光負事故主要責任,小李負次要責任。
小李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後,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8日作出終審民事判決,判令小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小李各項損失1 079145.02元,該判決於2016年8月26日生效。
小光將判決生效前售出、判決生效後收到的售房款33萬元用於個人支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小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24日,小光被牡丹江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在某次列車上抓獲。10月23日,被告人(被執行人)小光與申請執行人小李達成執行和解,小光給付小李賠償款50萬元,小李對小光的行為表示諒解。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小光有期徒刑八個月。
責任編輯:張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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