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21日訊 省人社廳近日印發了《黑龍江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對人事爭議案件中醫保、社保、生育、工傷、賠償金等多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用人單位沒辦醫保的
勞動者可申請賠償由單位承擔相關醫療費
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要求勞動者提交相關醫療票據,並委托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作出仲裁裁決時,應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的數額為准,由用人單位承擔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但因勞動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除外。
要求支付產假工資的
沒參加生育險的職工按產假前工資標准予以支持
勞動者依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的,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准予以支持;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剩餘期間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准予以支持。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患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工傷職工工作超過一個月未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工作未滿一個月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月工資數額計算。無法確定的,比照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水平,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准按照工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治療工傷所發生的
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都算『工傷醫療費』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主張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二)『工傷醫療費』,包括治療工傷所發生的掛號費、檢查費、診療費、住院治療費、藥費、康復費、輔助器具安裝費等,以及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三)『經濟補償』,包括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
老人患病住院
子女陪護假也算休息休假范圍
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涉及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爭議,明確如下:
(一)工作時間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標准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標准等工作時間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休息休假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法定休息日休息、法定節假(紀念)日休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以及病假、產假(男方護理假)、避孕節育假、哺乳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陪護假等休息休假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社會保險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