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4日訊(記者 佘雨桐)4日,記者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獲悉,2018年1月至11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180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732件,同比增長68.41%;受案標的額65.39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7.54億元,同比增長72.76%。
在2018年1至11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669件,佔比37.13%;其餘佔比較高的為物業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等。1月至10月,哈仲共審結案件1596件,其中裁決534件,調撤1026件,調撤率為64.29%。
今年入冬以來,哈仲受理了7件供熱合同糾紛案件。此類糾紛大多為供熱公司向采暖用戶追索熱費的案件,申請人一般為追索拖欠供熱費用的供熱企業,被申請人多為接受采暖服務的居民。供熱糾紛案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供熱糾紛的主要矛盾在於采暖用戶認為供熱不符合規定的標准而拒絕繳納供熱費;第二,前業主欠繳的供熱費,供熱公司要求現業主支付,不支付則不供熱;第三,采暖用戶要求停止供熱引發爭議。
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一方面,目前供熱企業很少與采暖用戶簽訂書面供熱合同;另一方面,有些供熱企業存在供暖質量不合格、主張權利不及時或不適當等問題,如前期工作不到位、接收供暖區域時用戶資料不齊全等導致難以確定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已過訴訟時效、供熱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卻向欠繳用戶主張等。
針對以上問題,哈爾濱仲裁委提示各方市場主體:一是供熱企業與采暖用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就供暖費計費期間及標准、溫度檢測及達標、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二是供熱企業在接收供熱區時應當建立原始檔案,並注意以有效的形式留存催繳證據,這樣可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在發生采暖用戶逾期交納熱費時,可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或者主張逾期交費給供熱企業造成的損失;三是采暖用戶在發現溫度不達標的時候,應當及時通知供暖單位入戶檢測、維修,在雙方對溫度數據有爭議時,可共同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相關規定,采暖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